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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诉张孟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952号 原告陈熙,男,2006年11月8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琰璟,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张孟真,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陈熙诉被告张孟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952号
原告陈熙,男,2006年11月8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琰璟,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张孟真,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陈熙诉被告张孟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熙的法定代理人王琰璟,被告张孟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1日21时,在新乡市体育中心内被告张孟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体育中心内广场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体育中心内广场海尔电器专卖店门前时与行人陈熙发生相撞,造成陈熙受伤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公交认字(2014)第1440782-1号事故认
定书认定:被告张孟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给原告陈熙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被告张孟真对原告陈熙的损失分文未赔,被告张孟真给原告陈熙造成的各项损失理应赔偿,原告陈熙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3382.43元、护理费3500元、营养费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交通费345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共计10007.43元;并要求保留后续整容费用的诉讼权利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孟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家长没有做好监护义务,是小孩撞到我的车上,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对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及复核内容不服。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21时20分被告张孟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体育中心内广场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体育中心广场海尔电器专卖店门前时与行人陈熙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陈熙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陈熙受伤后,在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85.43元。此后于2014年7月21日到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鼻切迹骨折;鼻部软组织损伤。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2712.07元。该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14407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部门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144078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孟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熙不承担责任。此后,原告陈熙与被告张孟真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为此,原告陈熙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陈熙的其他损失分别为:护理费556.95元(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365×7=55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15元/天×7天=105元);交通费7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孟真驾驶照明装置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被告张孟真应按照该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的医疗费3097.43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285元的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医药大药房的票据,因原告未能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护理费55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交通费70元,被告应赔偿给原告。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孟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3829.38元。
二、驳回原告陈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孟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孟真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陈熙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