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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军昌与张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0955号 原告:佛军昌,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赛,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 原告佛军昌诉被告张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佛军昌 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0955号
原告:佛军昌,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赛,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
原告佛军昌诉被告张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佛军昌
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在城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军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军昌诉称:2013年2月17日,被告张赛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原告因用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被告张赛未答辩。
原告佛军昌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2、证人姚智凯出庭证言,以上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与理由成立。
被告张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2月17日,被告张赛因急需用钱,向原告佛军昌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佛军昌现金五万元整(50000元)。张赛.2013.2.17。原告因用款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未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赛从原告佛军昌处借款,并出具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对此引起纠纷,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佛军昌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鲍丽霞
审判员  白庆章
陪审员  贺学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新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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