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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卿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0991号 原告:刘卫卿,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军,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0991号
原告:刘卫卿,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军,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卫卿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卫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钊、被告刘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卫卿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借原告6000元钱(注:有借条为证)。2014年原告因兄弟结婚屡要无果,要钱时被告还恐吓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6000元钱,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被告刘红军辩称:2013年9月8日,我与原告在一起干活,原告多次激我让我与其摔跤,在摔跤过程中,原告掀着我的大腿用力过猛,我被原告摔伤,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给我6000元钱,原告怕我不给他打协议,让我给他打了一张借条。后来我起诉了原告,经一审、二审,我借原告6000元钱都认定为我的赔偿款,现我不欠原告的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刘卫卿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9月16日6000元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事实。
被告刘红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封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2、(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6000元是原告垫付给被告的医疗费。两份判决书中都显示原告承认该6000元系为刘红军垫付的医疗费,且判决书中将该6000元已扣除。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000元借款属实,但借条不像是被告书写,也不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1中原告明确指出被告借款的事实,很显然原被告所涉的另一个案件与本案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对法院判决6000元予以扣除的判决是不恰当的。本院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18日,原、被告在一个工地干活,干活前原、被告聊天时,原告与被告聊到摔跤谁厉害,原告言称可以让被告后腰摔跤,双方就进行了摔跤,在摔跤过程中,被告受伤到滑县骨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给被告6000元钱,并让被告给其书写了一张借条。2014年4月1日被告刘红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该6000元钱已在本院(2014)封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中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原告刘卫卿论述,被告是因为骑摩托车摔伤入院治疗的,与已无关,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刘卫卿与刘红军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一审、二审裁判,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且本案所涉的6000元在上述生效判决中已作为刘卫卿支付给刘红军的赔偿款予以扣除,因此对于原告刘卫卿请求被告刘红军偿还6000元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卫卿要求被告刘红军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刘红军给其精神上带来损害,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卫卿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卫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艳  芹
审判员 赵  运  海
审判员 孙玲玲(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寒  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