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5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召,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召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召在淘宝网上通过顺丰速运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一部价值2800元的IPHONE5S手机,后因无法使用,遂于2014年1月5日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一部价值5066元的IPHONE5S手机,因其填写手机号及收货地址不详,顺丰速运公司无法送货,经协商王召到顺丰速运公司取货。同年1月8日,王召伙同陈妍娟(在逃)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富田太阳城中州古X城一楼1212号“顺丰速运”店,二人同该公司工作人员王X莉验货时,陈妍娟以手上出汗为由,向王X莉要纸巾支开王萌莉,后从其口袋中将第一次购买无法使用的IPHONE5S手机与验货的IPHONE5S手机调换,二人以外出取钱为由逃跑。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同年1月19日,民警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街“郑州浩X网吧”将王召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召的供述;证人王X莉、张X亮的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北棠手机专营店证明;顺丰速运单;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召在淘宝网上通过顺丰速运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了一部价值2800元的IPHONE5S手机,后因无法使用,遂于2014年1月5日以同样方式购买了一部价值5066元的IPHONE5S手机,因其填写手机号及收货地址不详,顺丰速运公司无法送货,经协商王召到顺丰速运公司取货。同年1月8日,王召伙同陈妍娟(在逃)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富田太阳城中州古X城一楼1212号“顺丰速运”店,二人同该公司工作人员王X莉验货时,陈妍娟以手上出汗为由向王萌莉要纸巾将王X莉支开,后从其口袋中将第一次购买的无法使用的IPHONE5S手机与验货的IPHONE5S手机调换,二人以外出取钱为由逃跑。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同年1月19日,民警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街“郑州浩X网吧”将王召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王召的供述,证明其与陈妍娟预谋后到“顺丰速运”店内将一无法使用的手机与该店内的手机调换的事实; 2、证人王X莉、张X亮的证言,证明王召与一女子到“顺丰速运”店内取手机时,用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将该店内的手机调换的事实。 3、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北棠手机专营店证明;顺丰速运单;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侯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