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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因与季焕发、朱洪波、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峰。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焕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峰。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焕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春叶,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宝山,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石峰因与被上诉人季焕发、朱洪波、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宗华,季焕发、朱洪波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杰,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宝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石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卓群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继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