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0号 申请人刘宇。 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 负责人刘清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荣耀。 委托代理人吕声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宇申请撤销新乡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新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通知新乡仲裁委员会对其所审理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与被申请人周永涛、肖芳、刘宇、新乡市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六十日内重新仲裁。新乡仲裁委员会已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重新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刘宇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飞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翠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