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与陈国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负责人纪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负责人纪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建。
委托代理人吴颖,河南省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国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光磊、王俊,陈国建委托代理人吴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23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志飞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翠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