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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梅与被告赵高举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535号 原告刘小梅,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高举,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小梅与被告赵高举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535号
原告刘小梅,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高举,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小梅与被告赵高举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晋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高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均系再婚)后,原告所生儿子刘某某的户口就迁到被告名下。2013年8月21日,原被告经济源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刘某某上学需要办理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现要求刘某某的抚养监护权由原告负责。
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一份,证明:刘某某的户口登记情况。
2、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离婚的时候,法院没有对刘某某的抚养作出处理。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为查明案情,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对刘某某进行了调查。刘某某称,刘小梅是其妈妈,赵高举是其继父,但其母亲已经和赵高举离婚了。离婚后其和刘小梅一起生活,其不愿意随赵高举生活,赵高举只是继父。其不知道生父叫什么名字。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户籍证明及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均予以认定。刘某某的陈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刘某某系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原告所生,现系轵城镇二中初二83班学生。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离婚。为查明案情,本院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刘某某称其愿意随其母亲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确定。本案中原告系刘某某的生母,二人系直系血亲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刘某某之间为继父子关系,系拟制血亲关系;因原告与刘某某之间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经本院依法询问刘某某,其也表示愿意随其母亲生活。综上,本院确定原告的抚养权应当由原告刘小梅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刘小梅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乔 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