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士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学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士申,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学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士申,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委托代理人孔记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士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被上诉人邵士申的委托代理人孔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2月3日12时许,邵士申驾驶豫PC7356豫PQ361车辆在上海市嘉定区丰翔路路口,和刘翀发生交通事故,刘翀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除交强险以外邵士申赔付刘翀118783.99元。邵士申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处投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200000元,没有不计免赔,需要扣除20%的免赔率。邵士申到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处理赔,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扣除20%的免赔率后,支付了75751.2元,下余19276元未赔付。上述事实由上海市嘉定区法院的判决书、保险单在卷为证。
原审认为,邵士申和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邵士申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在扣除20%免赔率后,没有足额支付邵士申的理赔款,所以对邵士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邵士申理赔款192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
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邵士申的实际损失时,停车装运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邵士申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支付了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承保,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审根据上海法院已生效判决为根据作的判决。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邵士申投保车辆所发生的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上海市起诉,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判决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邵士申依据该判决起诉要求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上海市嘉定区判决对停车装运费、鉴定费、律师费予以支持,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对判决并未提出异议,现对以上费用提出上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久芳
审  判  员  曹春萍
审  判  员  张建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朱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