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886号 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婉,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洪林,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小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洪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3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人民陪审员 郭月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