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国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扬帆、吴斌,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原开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扬帆、吴斌,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原开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邵广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振邦,男,汉族。
张国顺诉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杞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张国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斌,被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张振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