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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正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正钰(化名宋耀堂、宋耀辉、马来轩),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陆市城南办事处肖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河
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正钰(化名宋耀堂、宋耀辉、马来轩),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陆市城南办事处肖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4年4月3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5月1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2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正钰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正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万正钰在长垣县赵堤镇华龙超市附近,将被害人孙某某儿媳琚某某停放在此的捷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琚某某发现后通知其亲友查找并报警,万正钰在长垣县武邱乡去往山东浮桥的途中被拦截,后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82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三轮车辆追回返还孙某某。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万正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正钰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正钰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10时30分许,在长垣县赵堤镇赵堤村,被告人万正钰将被害人孙某某的儿媳琚某某停放在该村华龙超市附近的一辆捷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琚某某发现后电话通知亲友查找并报警,被告人万正钰在长垣县通往山东省黄河浮桥的途中被拦截抓获,长垣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电动三轮车追回退还失主。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29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示意图;2、抓获证明;3、监控录像及截图;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7、长垣县公安局赵堤派出所证明;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9、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10、证人琚某某、贾某某、米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1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12、被告人万正钰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正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正钰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万正钰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正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樊江瑞
审判员  陈普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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