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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付某某,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某某,又名樊某甲、凡某某,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付某某,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某某,又名樊某甲、凡某某,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孙某某,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0日,原告和妻子王某甲与被告樊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樊某某同意将人和镇人民路东头路南第七、八间房产卖给原告。当天下午两点,原告将95000元购房款交给了被告王某某,但是时至今日被告樊某某也未将房产交付给原告和妻子王某甲。2012年7月24日,耿某某起诉原告和妻子王某甲与樊某某确认合同无效,原告才知道被告樊某某所卖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民权县人民法院(2012)民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2010年10月20日被告樊某某与原告所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涉案的房产归耿某某所有。现原告已知被欺诈,多次要求被告方返还购房款,被告方相互推诿,拒不返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返还购房款9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购房协议书一份、调查笔录一份、(2012)民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2010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樊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因被告樊某某将房屋已卖给他人,导致协议未履行,但是被告收受原告的购房款95000元没有返还给原告。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20日,原告和王某甲与被告樊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樊某某以9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民权县人和镇人民路东头路南第七、八间房产卖给原告。由被告王某某经手将95000元购房款交给了被告樊某某,被告樊某某并未将房产交付给原告和王某甲。后经本院(2012)民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樊某某与原告在2010年10月20日所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涉案的房产归他人所有。被告所收原告的购房款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某与原告及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95000元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一房二卖,涉案房屋经本院(2012)民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他人所有,被告樊某某应将收取原告的购房款95000元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某返还购房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系经手人,同妻子孙某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不应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原告要求二人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协议中未约定,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樊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付某某购房款95000元;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樊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继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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