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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广洋与董大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民初字第59号 原告闻广洋,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董大典,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 原告闻广洋诉被告董大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广洋到庭参加了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罗民初字第59号

原告闻广洋,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董大典,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

原告闻广洋诉被告董大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广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大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广洋诉称,被告董大典承包罗山县新区玉安花园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由原告提供,该工程完工时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0余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余欠63400元被告于2011年1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2年1月21日,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3400元,其余50000元材料款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被告董大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闻广洋在罗山县西大街经营罗山县老闻防水材料总汇期间,被告董大典承揽的罗山县新区玉安花园楼面防水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由原告供给,完工结算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材料款,余欠63400元被告董大典于2011年1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到防水材料款(63400元),合计:陆万叁仟肆佰元整,董大典,2011年元月1日。注:罗毅工地用料22卷×95=2090元,如有误差原款退回。”2012年1月21日,被告董大典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材料款13400元,下欠50000元材料款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闻广洋给被告董大典承揽的防水工程提供防水材料,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董大典理应及时给付原告防水材料款,现原告在催要无果后持被告出具的欠据向被告主张债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大典欠原告闻广洋防水材料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董大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运生

审 判 员  马政平

人民陪审员  黄应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