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2号 申请人袁某某,女,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受害人白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2015年1月6日23时许,白某某驾驶豫NXS27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沿S2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花园乡三皇店村委会门口,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停在路上的鲁RF00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申请人袁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鲁RF00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鲁RF00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鲁RF00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