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4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经济路东段21号。 被申请人章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2015年1月16日7时20分许,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消防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消防路与秋水路交叉口处时,与沿秋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盛奥”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的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的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的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