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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4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经济路东段21号。 被申请人章某某,男,1969年1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4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经济路东段21号。

被申请人章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2015年1月16日7时20分许,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消防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消防路与秋水路交叉口处时,与沿秋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盛奥”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的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的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章某某驾驶的豫NBH129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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