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5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盖某某,男,1994年4月14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5年1月13日20时30分许,被申请人盖某某驾驶豫NBL058号小型轿车,沿民权县庄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庄周大道商贸城东侧及商贸城路北段挂住同方向刘美华驾驶的豫AQOH01号小型轿车,后又撞住同方向赵立军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庄周大道行驶到商城路左转向北行驶200米左右,撞住路东侧张某某所停放的豫BR7116号小型轿车,后豫BR7116号小型轿车随着被撞惯性将后侧王贵江及王军停放的豫NWR756号小型轿车、豫BK9666号小型轿车撞坏,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盖某某弃车逃逸。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盖某某所有的车辆豫NMC65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盖某某所有的车辆豫NMC650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盖某某所有的车辆豫NMC65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