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5年1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5年1月7日7时许,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豫NGV596号小型轿车沿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民权县花园乡双井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GV59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GV596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GV59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红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