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5年1月7日7时许,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豫NGV596号小型轿车沿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民权县花园乡双井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GV59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GV596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GV59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