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高中毕业,民权县民和堂医药公司职工,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8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6月21日被抓获并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7、8月份的一天,在民权县城商贸城北门被告人张某某自家所开的医疗门市部内,民权县物价局工作人员在对该门市部例行检查时,张某某拒不配合,并当场撕毁检查通知书,后多次无理取闹,到物价局大吵大闹。 (二)、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程庄镇闫庄村民李某某案件(已判决)正在刑事侦查之中,教唆李某某的女儿闫某甲趁闫庄集会人多之时,在江淹雕像上假装上吊,致使众多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三)、200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案件正在侦查处理中,仍唆使李某某家人闫某某、闫某甲多次到北京无理上访。2008年3月份,张某某在明知闫某某是批捕在逃的情况下,仍伙同闫某某让河南电视台曝光李某某案件,并唆使闫某某想法录制、恶意制作并散发录制好的光盘。 (四)、2014年2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自家建房所用水泥质量有问题,就到新乡市政府大楼前无故闹事,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解,后又在政府大楼前假装上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2014年6月21日9时许,在民权县城关派出所讯问室,当办案人员向被告人张某某宣布逮捕时,张某某当场将逮捕证撕毁,之后在医院为其检查身体时,其又在医院大吵大闹,致使医院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正常诊疗活动,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回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其动机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或者抱有打抱不平的心态建议他人主张权利;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其所去或在的自营药店、民权县物价局、新乡市政府大楼不是公共场所,也没造成新乡市政府及医院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被告人系精神病人,且不具备受审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在2009年对张某某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而该案鉴定为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大多数证人能证明被告人精神存在问题,但鉴定书中对此并无相关分析,鉴定不合法。请求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并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在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病例及2014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7、8月份的一天,在民权县城商贸城北门被告人张某某自家所开的医疗门市部内,民权县物价局工作人员在对该门市部例行检查时,张某某拒不配合,并当场撕毁检查通知书,后多次无理取闹,到物价局大吵大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六、七月份,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其局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法律精神,对县城里的药店药品零售价格进行统一检查,并对一些违反药品价格规定的药店依法进行了处罚。在对张某某的药店检查时,张某某当场把物价局的“检查通知书”给撕了,并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把去的检查人员给轰了出来。当时其所里汇报以后,也没有说啥,也没有进一步对她进行处罚。过了几天,那是个星期六的接访日,张某某来到其的办公室找其,她一进其办公室就大吵大闹说:“你们凭啥给我下通知单?有啥依据?你们不给我说清楚就别想清凉。”还说物价局对其他药店的处罚都不应该,要物价局把罚其它药店的款都给人家退回去,否则就天天来闹,再不行就要上北京去告。其马上把处罚的依据给她看,她也不看,就是与其吵闹。其再三给她解释,她就是不听,就是一直大吵大闹,胡搅蛮缠,一直闹腾一上午,弄得其也办不成公。后来好说歹说,才把她给劝走。往后又接连两个星期六,她都来其局里无理取闹,还是叫物价局把对其他药店的处罚款都退回去。第二次是其和其局里的纪检书记武某某一起接待的,第三次是武书记接待的。每次来她都要在局里闹腾一两个小时,弄得物价局无法工作,给物价局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8、9月份其四人根据局里工作安排对医药门市部例行检查,在对张某某的医药门市部检查时只有一个妇女在那。主人没有在那店里面,其四人就下一个检查通知书交给那个看店的妇女叫那个妇女交给店主,叫店主到物价局去一趟,限期三天之内。结果张某某三天之内没有到物价局来。其几个又去给张某某下发责令改正听证告知书,当时张某某不让下发,说去找物价局领导。其几个按规定给她下发后,她接过之后就扔到地上,其又从地上拾起来交给她,她接过来后转脸就撕了。其几个一看这种情况,怕和她吵起来,就去其他门市部了。反正当时张某某说了一些难听话,是啥内容,这么长时间其也记不清楚了。其听说后来她又到物价局闹了,找他们大队长管某某了,是咋闹的其不在场。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夏天7、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其和代某某,张某某,江某某四个人按照领导的安排对县城所有的千禧堂药店明码标价这一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到商贸城北门对面路西侧这个千禧堂时,发现这个千禧堂药店的药品上贴的标签少,并且标签还是无效标签,针对这个情况对这个店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因为当时这个千禧堂的店主张某某不在,就把检查通知书交给帮她看店的一个妇女了。并给她讲明,要店主张某某回来后三日内到物价局去一趟,等了三天张某某也未去。于是又给这个店下达了责令整改听证通知书,在把这个通知书送到店里时,张某某正好在店里,向她讲明情况后,把听证通知书交给她,一开始她不接,后来接住给扔地下了。其几个拾起来又交给她,她抓住通知书给撕了。其几个怕和她吵架就回局里了。谁知道她还不算完,后来其听说她因为这事还到局里闹过。 4、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8、9月份的一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县城的医药门市部药品的价格及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当检查到张某某的医药门市部时,发现她店内的药品没有明码标价。按照规定对她的店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并让张某某三天内到物价局去,结果张某某没去。其几个就又到她店里去了。这次张某某在,其几个就对她下达了责令整改事先听证告知书,准备处罚她,张某某开始不接告知书,后来接住给扔地下了,捡起来交给她,张某某接住给撕了,并说:“你们这班干啥家伙啦,别人不来检查,你们来。”其几个见她这样,怕吵起来就走了。后来也没对她进行处罚,这件事就结束了。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8、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其四人到张某某的医药门市部检查时(医药门市部位于商贸城北门处),发现店内的药品都没有明码标价,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当时店内有一个妇女在那,其四人给她下了检查通知书,她说她不是店主,店主叫张某某,其四人就让她转让给她。并告知她让张某某三天内到其所里来,但她没来。其几个人三天后又去了,张某某正在门市部,问她知道给她下检查通知书的事不,张某某说知道并让其几个去医药公司找领导去,按照规定,其几个对她下了责令整改听证告知书。张某某开始不要,最后接住给扔地上了。其几个捡起来给她,张某某抓住给撕了,并且说:“你们这班人干啥吃的,其他人都不敢来检查,你们敢来,弄啥啦。”态度很狂,其几个一见这也没和她吵,就走了。回来后把这件事给管某某汇报了,还没对她的医药门市部采取措施,听说张某某到物价局闹了,她闹时其不在场,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后来也没去对她的医药门市部检查过,她在单位闹的很凶,谁不敢再去了。 6、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是几号其记不清楚了),张某某到物价局其接待的,张某某说物价局不应该到千禧堂药店去检查收费,并且要把物价局已收过的钱退给人家。张某某提出这个要求后,其对她说,又没收你的钱,你管那么多事干啥。张某某说:“你们物价局就是不该收别人的钱,赶紧把收的钱退给人家,要不就向上级反映。”其说你别在这无理取闹,收费罚款都是有依据的,谁也不敢胡来。张某某还是不听劝阻,其被缠的没法,就先让她回去了,缠有半个多小时。张某某在回去之后隔有一个星期左右又来了,还是其接待的,这次张某某还是说物价局不应该收药店的钱,无论其咋解释她都是不听,她在局里闹腾有一个小时左右,其对张某某说:“局里收费罚款都是有依有据,合法的,不能你个人说退就退,你这样的要求是无理的。张某某见其坚持不退,其又劝劝她,她就走了。张某某到局里来共三次,其以上说的是第二次,第三次的情况。她第一次来是局里的管某某同她谈的。 7、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千禧堂药店上班,2007年6、7月份,物价局去张某某的药店检查,给药店下了一张通知,张某某看过通知后,不知道因为什么跟物价局的嚷起来了,张某某说话声音有点高,但没有撕扯和辱骂行为。 8、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其负责医药公司的门店管理工作,其单位职工张某某在商贸城北门处开了家药店。张某某这个人在单位是个不好惹的人,她好上访告状,平时也很泼,一般人不敢惹她,医药公司门店管理部也害怕她,所以才没有去管理她。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程庄镇闫庄村民李某某案件(已判决)正在刑事侦查之中,教唆李某某的女儿闫某甲趁闫庄集会人多之时,在江淹雕像上假装上吊,致使众多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其父亲闫某某,母亲李某某因为地皮和房子的事被民权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给刑事拘留,家里只剩下其和其姥姥两个人,其姥姥又有病,躺床上起不来。其父母被抓走后,其在家呆着还得伺候其姥姥,其是想让其父母赶紧出来,但又没有一点办法。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其父母被抓走后)下午快天黑时,其正在家里,张某某(女,40多岁,她在程庄镇街上开了个中药门市部,这个门市部离其家没多远,其和她平时都认识)到其家喊其,把其叫到家门口,她和其说了会闲话接着就对其说:“看着你父母都被抓走了,你自己在家又没啥办法,我给你说个法能让你父母出来。”其就赶紧问她啥法,张某某就说让其到江淹像处假装上吊,吸引人,给政府施加压力,把其父母给放出来。其问管用不管用,张某某说:“咋不管用?肯定管。”说完后她就走了。其到家想了想张某某说的方法,觉得不行就没按她说的做。隔有两三天后,张某某又到其家把其叫出去,问其咋没有按她说的去做,其说其害怕不敢那样做。张某某说:“你害怕啥,这是救你爸你妈,你要是不去假上吊,你爸你妈就永远也出不来了。”其听了张某某的话后,觉得她说的方法能行,就答应了。张某某说:“你去假上吊时,瞅个会,会上人多,造成的影响大,假上吊时,到转盘处的江淹像处都行。”其就问她咋做,张某某说:“到时候你拿个绳,一头挂到江淹像的石头上,一头挂在脖子上,往地上一躺就行了。”说过后,张某某就走了。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那天正好是闫庄会,大概几点其记不清了,其从家拿条绳子,就步行走到江淹像前,把绳子往江淹像的石头上一系,用另一头挂住其的脖子,接着其就躺在地上了,其当时也害怕,躺在地上闭上眼,也不敢看,其听着在其周围围了很多人,乱糟糟的都在议论是咋回事。其在地上躺着有大半天的时间,后来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把其给抬到车上拉到乡政府去了,乡派出所的穆所长和其谈谈话(谈话的内容其记不清了)把其给送回家了。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闫某甲假装上吊时,其还在民权看守所里关着,其被放出来回到家,听闫某甲给其说这事了,闫某甲说她假装上吊是2007年10月份的事,当时其和她妈都在看守所里,家里闫某甲照顾不完,张某某就给闫某甲出个主意,让她在程庄镇江淹像处假装上吊,以此来给政府施加压力,让放人。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十月份或十一月份具体是哪天其记不准了,那天正好是闫庄会,会上人可多,当时其从家出来到街上去买菜,走到转盘(江淹像)附近时,见围了一圈子人,其想有啥事了,就走过去一看,见闫某某家二闺女闫某甲在江淹像下躺着,围观的人乱议论上吊长了上吊短了,其才知道闫某甲在那上吊了,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劝闫某甲起来。闫某甲不吭,不知道张某某从哪来了,上去嗷嗷叫:“逼死人了,你们公安局的还不放人。”派出所的一个姓李的问张某某:“你是干什么的?”张某某说:“其是国立的,其看不下去。”就和派出所的这个姓李的吵,吵了又好大一会。后来,几个女的把闫某甲抬上车,姓李的也开车走了。这个女的还打电话嗷;“你们还不赶快来,这都快逼死人了,公安局的还不放人。”情况就是这样。其听说是张某某给闫某甲上吊出的点子,让她这样干,好放贝贝家爹娘。张某某,闫某甲在江淹像附近闹了有两三个小时左右。当时在那看的人围的里三层外三层,那天正好是会,估计又一百多人。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是哪天其记不清楚了)约9点时,其正在门市部前,见到闫某甲用辆三轮车推着她姥姥到粮管所前,把她姥姥往那一放,闫某甲拿跟绳往东去了,当时其也没在意。记得那天是逢会,人很多,没过多长时间东边的江淹像前围了很多人,其就过去看是咋回事,其到跟前见到江淹像的耳朵上挂了跟绳子,闫某甲在江淹像前半躺着,眯着眼也不吭声,绳子在一旁垂着,也没有往脖子上挂。周围的人都说闫某甲上吊了。这时程庄派出所的民警去了,其认识他们其中一个叫李某甲的,李某甲到地方后正在问情况时,一个叫张某某的女的过去就说李某甲:“你们派出所的把人逼死了,这么一个小孩也给逼上吊了,你们是啥样的派出所。”当时围观的人很多,过往的车辆都不过去,其就听到这么多话,张某某接着又跟李某甲吵,咋吵的其没听见。张某某跟李某甲吵了一会,张某某就向周围围观的人说:“派出所的把这个小女孩的爸爸,妈妈给抓起来了到现在还没有放出来,把这个小女孩也逼得上吊了。”张某某并且又到闫某甲跟前对闫某甲说了几句话,啥内容其也没有听清楚。闫某甲一直在江淹像前躺着也不吭声,后来程庄镇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去了,同派出所的一路把闫某甲给弄走了,这时她距上吊已经有2个多小时了。闫某甲的父亲,母亲被派出所抓走,她这样做是为了给派出所的施加压力,达到放人的目的。晚上其还去看闫某甲去了,活蹦乱跳的,她要是真上吊不可能这么活泼。 5、证人闫某乙的证言,证明2007年种上麦,那天正好是俺闫庄逢会,具体的时间其记不住了。那天上午10点多钟,会上人正多的时候,其哥闫某某家二女儿闫某甲拿着个麻绳到程庄丁字路口大转盘江淹像上把自己吊上去了,旁边的人围住把她救下来了,没多大会派出所的穆永强所长就领着所里的人和乡里的两个女干部赶来做贝贝的工作,这时站在贝贝旁边的张某某和派出所的人吵,说:“派出所的都快把人逼死了,还不快放人。”她还要打电话通知报社的来。派出所的劝她,她说:“其往报社打电话,这是其个人的权利。”她给报社拨通电话后,嗷着说:“这都快把人逼死了,派出所的还不放人,你们报社还不来人。”就这样派出所的人做了有半个小时工作,贝贝还是躺在江淹像旁,张某某才离开了,大致情况就是这样。 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开过十七大之后没几天,具体是哪天其记不清楚了。那天上午10点多钟,镇里领导说闫某甲在江淹像那上吊了,让其和江某甲,胡某某三个女孩协助派出所的去劝闫某甲,因为那天正好闫庄是会,在江淹像那个转盘旁围的都是人。闫某甲就躺在转盘上江淹像下边,她旁边还扔着条绳子,在距闫某甲有一、两米的地方,张某某在那嗷着:“你们把人家小孩都快逼死了,还不把人家爹娘放出来。”派出所指导员李某甲问张某某:“你是干什么的?”张某某说:“你们别管我是干什么的,我就是看不下去。”就这样张某某就和李指导吵了起来。他们三个到后,李指导对其三个人说:“派出所的都是男的,抬她(闫某甲)不方便,你们三个赶快把她抬上车送医院去。”其和闫某甲比较熟,上去叫她,她也不吭,其三个人把她抬上了车。这时张某某还在那嗷着可能给一个报社打电话说:“他们都把人家逼死了,还不放人,你们报社还不来人。”李指导见闫某甲已经被抬上车了,就没有再理这个张某某,慌忙去送闫某甲去了,情况就是这样。 7、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底一天上午10点多钟,史镇长给其打电话,说闫庄的闫某甲在乡政府东边十字路口江淹像那上吊了,让其和徐某某,胡某某三个女孩过去看看情况,不中就把闫某甲叫到乡里来,其就叫给徐某某,胡某某一块过去了。当时正好是闫庄会,到江淹像处时江淹像周围已围了好几层人。其三个分开人群进到里边,看见闫某甲头朝西南在江淹像南边花坛里躺着,当时程庄派出所的人也在那里,其三个就劝闫某甲说:“大人的事,你小孩不要往里面参糊。”闫某甲躺在地上就是不吭声。这时旁边一个叫张某某的妇女就在那里嗷嗷叫,:“你们把人家小孩都快逼死了,还不把人家爹娘放出来,你们啥政府。”这时派出所的李某甲指导员就问她:“你是干啥的?”张某某就说:“我是干啥的,我是打抱不平的,我就是看不下去。”李指导不让张某某在那喊,张某某就和李指导吵了起来,说了可多难听的话。具体的话是咋说其记不清楚了,意思就是说政府的这些人跟土匪一样。李指导看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就让其把闫某甲抬到车上去,其和徐某某、胡某某就劝闫某甲上车,闫某甲一直不吭声,没办法就连抬带拉把闫某甲弄到派出所的警车上。在拉闫某甲时,张某某拿着手机说要往报社打电话,揭发乡里这些人的作为。她打没打其不清楚,把闫某甲弄上车后,就直接到程庄镇政府了。 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十月份的一天闫庄逢会,当时其正在程庄镇政府的办公室接电话,史镇长在办公室叫其和江某甲,徐某某三个人帮派出所的李指导员把闫某甲劝派出所里来。于是其和江某甲,徐某某骑一辆电动车就去江淹像处(当时史镇长讲了闫某甲在江淹像处)。那里围了很多人,其三人使劲才强挤进去,看见闫某甲在地上躺着。有一个妇女在那高声和派出所的李指导员吵。周围的人都说:“陈某甲的媳妇干啥啦?她嗷恁狠咋了?”其才知道那个妇女是陈某甲的媳妇。在劝闫某甲时,其听见李某甲李指导员对陈某甲的媳妇说:“你跟她啥关系?”陈某甲的媳妇说:“我跟她是邻居。”其三个把闫某甲劝到车上,就回来值班去了。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大约有十点钟左右,其正在程庄派出所值班。有群众打电话到派出所,称有人在粮管所东丁字路口江淹雕像处上吊。接警后其与民警张某甲立即赶到现场,当时正赶上闫庄会,江淹像周围已经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到现场后发现,围着江淹雕像绑着一根大绳,在雕像底座处,有一年轻女孩(大约有十六、七岁,经询问是闫庄村的闫某甲)面朝南手抓着绳子背靠雕像半躺在地上。其与张某甲就问她怎么回事,闫某甲闭着眼睛就是不说话,一直问了有五分钟,闫某甲还是闭眼闭口不答。其与张某甲就把绑在雕像处的绳子解掉,上前挽住闫某甲对她说有什么事回家再说或者到派出所里慢慢说。因为现场正处在交通要道,群众围观很多,加上又是闫庄会,已经对交通造成了阻塞。在搀扶闫某甲的同时,旁边有个四十岁左右的妇女,个子不高,胖胖的(后来询问得知是街上做生意的张某某),就开始起哄,她说其和张某甲是两个大男人欺负一个小女孩。其就问张某某:“你是谁?”张某某说是闫某甲的邻居。其反问她说既然是邻居,为什么袖手旁观,不上前劝劝?张某某说闫某甲是叫政府逼的没法活了。张某某还说政府官员没有一个好东西,张某某就开始掏出手机打电话。其听着是给《大河报》的记者打的电话,说程庄镇政府把一个小女孩逼得没法活了,要记者赶快到现场去。其问张某某给记者打电话是什么意思?张某某说:“我的电话,我想给谁打给谁打。”其和张某甲就没有再搭理她,赶快给所长穆永强汇报。穆永强从镇政府里协调了两个女干部,把闫某甲搀进车,拉到了派出所。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200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案件正在侦查处理中,仍唆使李某某家人闫某某、闫某甲多次到北京无理上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在家刚吃过早饭,大概是8点多,张某某到其家喊其让其到其家门前的路口处,其就跟着出去了。在路口,张某某对其说:“你的事,你也不去跑跑。”其说:“咋跑?去哪跑?”张某某说:“你去北京上访,去说说你的事,别的地方不用去,你就去公安部,你这案件归公安部管。”其说:“管不管用啊?要是不管用还得白花钱。”张某某说:“你不去跑,咋知道不管用,你去试试吧。”听了她的话,想想其的事,其就想去了。其问她到北京后去公安部咋走?张某某说那地方人多的很,到地方后你一问就知道了。其和张某某说过话以后,没隔几天,其就和其女儿闫某甲坐火车去北京到公安部去上访了。其和闫某甲到公安部大门口时,就被人给劝回来了。回到家后,其想想这次到地方没有填上表,还得再去一次,隔了有一个星期左右,其和闫某甲就又坐火车去北京到公安部上访,结果还是没有填上表,其和闫某甲又被接回家了。其第二次去北京上访被接回来后,其去中药门市部找到张某某,找到她说:“你这个法不中,我去公安部连表都没有填上,我的事还是没法说。”她说:“没事,我有个老表叫杜新华,他在河南电视台上班,我去找他,让新闻媒体把这件事曝光,给政府施加压力,你的事就好解决了。”说好后,其给张某某150元路费,就回去了。过有10来天,张某某在郑州给其打电话说事跑成了,让其到郑州去和人家见面说说其的事。接到电话后,其就去了郑州,在一个饭店里和张某某见了面,张某某让其花了300多块钱给电视台一个姓邓的买了一件酒,没停多大会姓邓的就去了那个饭店。在饭店里一边吃饭一边说了其的事。吃过饭后其把酒放到姓邓的车子里就走了。姓邓的是法制栏目比较当家的。过了二十来天,他就派人到其家去采访了。隔有几天,张某某看没有播,说去郑州看看,其就又给了她50元路费,没过多长时间,张某某说事情办好了,啥时间播给提前打电话。2008年3月5日上午,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当天下午12点40分播放其的事,并且要其找个录像机,在播的时候给录下来刻成光盘,多刻点,多给人看多造影响,同时要其给市、县两个公安局局长打电话,让他们也看播的内容。其就给市公安局局长和县公安局局长打电话说让他们看看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下午12点40分播的内容,打过电话后,其到民权县府后街酒厂斜对面路南的一家计生用品店借了一台电视机,在程庄镇南王庄照相馆借了一个姓宋的录像机,录下像后,录像的那个姓宋的在道南找人刻了十本光盘,张某某说把光盘多给人看看,其就把光盘送给人家了。其自己留一本,坏了一本,送给刘清起(程庄镇赵庄人)一本,市公安局一本,张某某,徐金芜(程庄司法所所长),程德胜(程庄镇政府工作人员),闫永祥(其堂兄),闫帅(其侄)各一本。管大峰的姐姐(在程庄镇政府西开个制板厂)听说这事后到其家要了一本。当天张某某从郑州回来了,对其说这次来采访的有记者还有个律师,这个律师姓陈,得给人家20000块钱。其也不知道是干啥用的,过有两天其拿出20000元现金让贝贝和张某某一块去了郑州,听贝贝说钱交给姓陈的那个律师了。并证明后与张某某一起又找了向东律师事务所的崔向东说了其媳妇李某某案件上诉的事。 2、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在其父母被抓走后)其正在家,张某某到其家去找其,对其说:“你爸你妈的事情要想办法解决,你得去北京去上访,去信访局告状,这样事情才能解决。”其听后就同意了。这是其假装上吊之前的事。其在家里把其家的情况写个反映就自己坐火车去北京上访了,其到北京后要到信访局去,当其在天安门前时,被执勤的公安给发现了,结果啥事也没弄。2007年年底或是2008年年初,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其爸从监狱里被放出来了。一天张某某到其家把其爸叫到门口去了,其看这种情况其也跟出去了。在其家门口,张某某说:“你们家的事还没有完,得继续往上反映,还得上北京去上访告状。这样,李某某才能被放出来。”其和其爸就按张某某说的去北京上访去了。到北京后,还没等上访就被截回来了。其和其爸回到家以后,张某某找到他们说:“这次你们去没有解决问题,你们还去北京上访,让上面施加压力解决你们家的事。”没隔几天,其和其爸就又去北京了,到北京后去公安部上访,结果没见到人就被给送回家了。其和其爸从北京回来后,张某某说解决他们家的事情,得找电视台给曝光,给政府施加压力,把其妈给放出来。其爸也同意,一天(具体哪一天其记不清了),张某某对其爸说:“办这事得找电视台的人,得给人家送两万块钱。”其爸也同意了,其爸就让其同张某某一路到郑州给人家送钱。其爸从家里拿出存款折让其拿着。其和张某某就去郑州给人家送过去两万块钱,隔有几天,河南电视台的人到其家去采访了,一路去的有几个记者,以及一个姓陈的律师。这以后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 3、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2008年3月7号下午在公交车上见过张某某和闫某某。 4、闫某某刑事判决书,证明闫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2014年2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自家建房所用水泥质量有问题,就到新乡市政府大楼前无故闹事,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解,后又在政府大楼前假装上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家在城关镇芦庄有一块地皮,2013年7月份,其媳妇张某某操扯着盖房子,水泥是从睢州坝张满常那购买的,水泥是“豫新”牌,新乡市生产的,该水泥的代理商是一个叫韩某某的人,2013年9月份,房子建好了,其媳妇去看房子发现打的地坪用脚一搓就漏沙子了,她问工人是咋回事,有人说是翻沙了,张某某也没太在意,接着就去新疆拾棉花去了,2013年11月份,张某某从新疆回来装修房子时发现水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就向民权县工商局反映,工商局说他们提供的水泥过期了,无法进行鉴定,后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就到新乡市信访局向新乡市市长反映,新乡市政府当时与“豫新”水泥厂联系,豫新水泥厂的人把张某某接到厂里,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包装及水泥样品,水泥厂确定没有生产过这种批号的水泥,过了几天,水泥厂的派人到其家现场鉴定,不承认这批水泥是他们厂生产的,之后就给民权县工商局出具了相关证明。又过了三五天,民权县工商局把张某某、张满荣、韩某某叫到工商局调解,也没调解成,只给他们一份调解意见书,因为问题没有解决,张某某就继续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她只说了先去的新乡市信访局,后来又找的新乡市市长,具体采取的什么方式她没说,其也不知道。 2、证人闫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下午,其正在新乡市政府保卫处值班,看到一个大概五十多岁的妇女,个子不高,哭着来到新乡市政府南门口,其和郭某乙一块在新乡市政府南门口问张某某咋回事,她拿出一个空水泥袋子,说她买的水泥是新乡市生产的假水泥,要求见新乡市市长。让她在门口先等一下,张某某不等,非要急着见市长并一直大声哭闹着,其劝她正在联系领导,还告诉她如果要上访可以按照正常程序上访,到市信访局上访反应问题,张某某不听,看到不让她进楼找市长,张某某就开始双腿跪在市政府办公楼门口台阶上哭闹,其和郭某乙怎么劝也劝不起来,张某某在市政府门口哭闹大概有一个多小时,周围不断有一些人围观,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办公秩序。后把张某某劝到一边去了,看她的情绪不激动胡闹了,以为没啥事了,谁知道张某某突然走到市政府南门口前边的一段围墙边,用她的围巾系在铁栏上,她自己把脖子套在围巾里,要上吊死在市政府门口,其俩个就赶紧喊人说有人上吊,市保卫处的保安赵某甲赶紧跑过去把张某某抱了下来,后来是水泥厂的人过来把张某某给接走了,张某某共哭闹有两个多小时。 3、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其正在值班那时可能是下午四点钟左右,其的队员郭某乙到其办公室叫其。她说有一个妇女在市委市政府门口围栏处上吊,其就赶紧跑出去,看见确实有一个妇女用长围巾挂到铁栏杆上,把围巾系了一个圈挂到脖子上,其就上紧跑到跟前,用手抱住她,用另一只手把围巾从脖子上扯下来放到地上。其就劝她有啥事说啥事别上吊,其就把她劝到其市委市政府保卫处房间里,当时到市委市政府办事的人都围住看,也有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回过站在那看,其把她劝到屋里,问她是什么地方的人,她说她是商丘市民权县人。 4、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3日,当天其在新乡市政府保卫处值班,其看见一个妇女从新乡市政府南门口边哭着走过来,在市政府门口其拦住了她,这个妇女比较激动,她自己说是民权人,叫张某某,说新乡市生产的水泥假了,要求见市长,其说让她等等,抓紧给领导联系,张某某就在市政府办公楼门口一直哭闹着说水泥假了,怎么也劝不住,还跪在市政府办公楼门口哭闹,张某某哭闹的声音较大,围观了一些看热闹的人,就这样张某某跪着哭闹在市政府门口大概有一个小时,严重影响了市政府办公大楼的办公秩序,后把她拉起来劝到旁边,看她情绪稳定后,就松开手站旁边看着她,张某某突然跑到是政府门口一段围墙边,把她的围巾系在围墙上的铁栏上,系的比较高,张某某就把脖子套在系好的围巾里要死在市政府门口,其赶紧喊保卫处的保安赵某甲说有人上吊,张某某的脖子已经套进围巾圈里了,其看见赵某甲赶紧跑过去把张某某解救了下来,再后水泥厂的人过来把张某某领走了,张某某共在新乡市政府门口哭闹了有两个多小时。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月份的时候,其在市委南门大厅外,看见有一名50多岁的妇女,铺一张水泥包装袋在地上,在地上哭喊着要讨回公道,经询问得知她家所购买的水泥是新乡市生产的,反映水泥质量有问题,在市委办公大楼要讨回公道,长时间在地上跪着不起,期间其通知水泥厂的一个领导来现场处理此事。 6、新乡市政府保卫处记录表复印件,证明张某某去新乡市政府上访的事实。 7、司法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证明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张某某的精神病鉴定意见:“1.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2.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效。 8、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侦破情况。 9、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张某某的年龄和住址。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物价局依法检查人员吵闹、当众撕毁检查整改通知书,又两次到物价局闹事;教唆闫某甲在集会时的交通要道上假上吊;教唆闫某甲、闫某某进京无理上访;在新乡市政府办公楼门前不听工作人员劝解,哭闹、上吊等行为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第三起后半部分“唆使闫某某恶意制作河南电视台曝光李某某案件光盘并进行散发”及第五起不属寻衅滋事行为,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怀钦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蒋育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