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琦,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鄂AAC637号小型轿车沿S324线从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看守所前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李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受伤,鄂AAC637号小型轿车严重受损。黄某某在肇事后逃逸。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定事后逃逸是错误的;黄某某在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凉解,且本人在车祸中受伤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又有刚满周岁的幼子需要照料。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鄂AAC637号小型轿车沿S324线从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看守所前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李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受伤,鄂AAC637号小型轿车严重受损。黄某某在肇事后逃逸。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11日晚上九点多钟,酒后与程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等人去民权县城国会KTV唱歌,由程某某驾驶鄂AAC637号斯柯达轿车去的,其坐在副驾驶位上,孟某某、李某某坐在后排座位上,十一点钟左右在国会KTV门口,又接了一个女的,其五个人在国会V08房间玩到十二日凌晨一点钟左右,其五个人就出了V08房间,程某某开车回孙六,当行驶到民权县城东区时其注意到了有一个“小乔”大酒店,在过红绿灯时因为车速快,车摇摆了一下,车内几个人都说程某某开的太快了,程某某对其说“你开”,就这样程某某就把车停到了路的南边,其就开车往东走。往东过了看守所西边的三叉路口,其轧住了路南边一溜水,水溅起来了前档玻璃什么也看不见了,其就往北打方向,接着其听见一声响,往后其啥也不知道了,后来其迷迷糊糊醒了,其也不知道其压住程某某那里了,程某某喊疼,其的头压着其的右胳膊,其的右胳膊压着程某某。其的左胳膊在下面耷拉着,后来其也不知道从什么地方下来了。下了车以后其就往东走了,走到一个灯明处,其从裤兜里掏出手机,先后给庞某某和其爸、其舅高某某打电话,在与庞某某通电话时,其说的是出车祸了。他问其在那里,其说不知道,他让其找旁边有没有人和灯光,其看到路的南边有灯光,就奔灯光去了,见到了一个简易房,其就推开简易房的门进去了,见到有一个人躺在床上,其进去后他醒了,其让这个人接电话告诉庞某某在什么地方,停了不知多长时间,家人和郑某某找到了其就坐其舅的车到了民权中医院。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1日21时许,其在民权县孙六镇其舅开的味道名家吧台那里收拾东西,孟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他们三个过来了,其就问他们三个回来了为什么没有提前告诉其一声,他们说刚回来,孟某某说:“哥们,别提了,饿死了“,这个时候其就给他们安排了四个菜,其四个就开始喝酒了,其与李某某、孟某某三个喝了一瓶稻花香酒,其喝了有一二两酒,黄某某因为在家吃饭的时候和他父亲喝了点白酒,他就喝了四五瓶啤酒,吃过饭有晚上10点多,孟某某说:去唱歌其四个就去孙六镇西边的皇朝KTV,到地方一看皇朝KTV关门了,然后顺着庄周大道往县城里边来,在一个小KTV接住张某某都去国会唱歌了,孟某某付的帐,在二楼08房间唱歌期间,其四个先喝了一箱二十四瓶的啤酒,又喝了KTV送的啤酒。到2014年4月12日2时多,其五个下楼离开,下楼后其坐到了副驾驶位上,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他们三个坐在了后边,黄某某开的车,开车后其就迷迷糊糊的准备回家,在走到什么地点在什么时间发生的事故其记不起来了,等其醒来其就在中医院了。 3、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凌晨,其和朋友娜娜在花样年华KTV唱歌后,娜娜要回孙六家里,其和娜娜就坐了一辆出租车回孙六,在走到民权看守所前的时候,其看见有一辆车的前部面朝路上,边上的树也倒了,其和娜娜两个就下了车,到那辆车前其看见车上有两个男的,其就问他们两个能出来吗?他们两个不说话,满脸是血,其就上去拉车门没有拉开,他们一个在驾驶位上,一个在副驾驶位上,车的另外一部分其没有看到,在车后边偏南部分有一个人在地上,其也没有敢看,其俩就打了110,然后其和娜娜两个坐着出租车又回来了。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2时25分许,其在民权县公安局105治安卡点值班,接到了民权县交警大队值班室指令说“在民权县看守所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其就和张礼杰两个就开着车到了现场。刚下车的时候民权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也到了,其俩人就和120的人一起前往,看到有一辆车被撕开了,车头面朝北边,在副驾驶位上有一个男的在叫,驾驶位上没有人,其和医生就想着去救他,但是没有工具,这个时候消防队的救援人员也来了,就一起把副驾驶位上的那个男的从副驾驶位上救了下来。其还看见这个车的西边有一个女的躺在地上,经医生诊断这个女的已经死亡,又去车的东边看,见有一个男的大概20多岁,医生一看也说不行了。 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2时30分许,其在民权县中医院脑外科值急诊夜班,其接到单位值班电话说:在民权县看守所前发生事故,有人受伤,其和单位的司机苏某某还有值班护士刘某某三个就去了事故现场,到现场后,发现事故车辆毁损比较严重,事故车已经两半了,车头面向东边方向,车后半部分已经分开了,在车头的后边靠西方向有一个女的,当场已经死亡,在车头的后边有一个男的尸体,在车的副驾驶位上有一个男的在叫喊,其三个和交警就想着把他从副驾驶位上弄出来,但车门就能拉开一条缝,人从门那里出不来,想着从副驾驶后面把他弄出来,因为当时他的脚并拢放在副驾驶下面的位置,身子躺在副驾驶座椅上也弄不出来,就在那等消防队过来,等了一会消防队的来了,在消防队和交警人员的配合下才把他救了出来,把他拉到中医院交到骨科其就继续值班了。 6、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曹某某证的内容一致。 7、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2时40分,其正在家与几个朋友玩,突然接到孙南村黄某某的电话,他说:“凯哥,我在三岔路口的,出事了,你来一下。”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你过来吧。接着他把他的手机给了一个料场的老板了,其就问料场老板是在哪个地方?料场老板告诉其是在看守所门口,挂了电话,其就驾驶其老表郑某某的轿车和郑某某一起去了料场,到了现场是凌晨三点十几分,其给黄某某打电话,是料场老板接的电话,其问他“人在什么地方?”他说“在看守所东边没多远的地方”,其就自己步行跑着到了看守所东边路南的料场,找到了黄某某,他趴在小屋里的床上,料场老板在床上躺着,头朝东,其看黄某某满脸是血,其问他“谁开的车”。他说“不是我”,其就给郑某某打电话,意思让郑某某一块过来,把他驾到现场的救护车上去,不大会郑某某到了小屋内,他让救护车走了。其就去了现场,郑某某留在小屋里,其到了现场让一名在现场的民警给再叫一辆救护车,这时看到从孙六方向过来一辆车往料场里拐了,其就没有再去料场,后来知道黄某某家舅把黄某某拉走了,郑某某和黄某某坐黄某某家舅的车一起去的中医院。三点四、五十左右,其开车去了中医院,到中医院其接住郑某某后就回孙六了。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2时30分许,其在民权县中医院急诊值班,其接到单位的电话说,在民权县看守所前发生车祸了,有人受伤,其和单位的司机舒某某、医院的医生曹某某三个就出车了,到达民权县看守所前,其看见一辆车毁损比较严重,车从中间被撕开了,车头面向东北方向,车后半部分已经分开了在东边位置,在车头的西边靠南方向有一男一女两个人的尸体,副驾驶位上有一个男的,他正在副驾驶位半躺着,曹某某医生就去看看他,摸摸他,那个副驾驶位上的男孩有点痛,其三人就在那等着消防队的人,等了有一会儿,消防队来了,消防队的拉了东西两边的车门都没有拉开,最后从副驾驶后边把人救下来了,把人抬上救护车其三人就回医院了。当时车上就他一个人,坐在副驾驶位上。 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其正在其料场板房内睡觉,忽然有一个男的推门进入其的板房,当时其屋内开着灯哩。这个男的坐到了其睡的床上压住其的脚其醒了,其一看这个男的年龄有二十四、五岁,有一米六、七高,上穿红黑色皮夹克,额头上有横着整个额头长上下有一指宽的伤口,满脸是血,其醒后他问其“我在那个位置”。其对他说在看守所东沙石料场里面,他就拿他的手机打了好几个电话,其中有两个打通了。第一个接电话的是他朋友,他对他朋友说“我出车祸了,你快点来。”他朋友问是在什么地方,他给他朋友说不清楚,这个男的让其接电话告诉他朋友,其对他朋友说在看守所东爱心公寓对面沙石料厂内,说完其把电话交给他了。他又接着给他舅打通了电话,他对他舅说“我出车祸了”,他舅接了电话大约半个小时开车到的料场,在屋内他舅问这个男孩“谁开的车?”他不吭声,他舅对他说去医院吧。这个男的说“不去,你把我拉家走”。他舅说了两遍,他还不去医院,他舅和他的几个朋友一块把那个男的抬到了他舅的车上走了。到了天明后,其往西走着玩,看到看守所门口有两颗树被撞了,其中倒了一棵,桥护栏还断了二根。 10、证人杨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2时30分许,程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说出车祸了,让去救他。从电话中听到程某某说“别压我、别压我”杨某某给黄某某打电话,他也说出车祸了,都说不清车祸地点。黄某某在电话中说“别慌、别慌,让我出来看看”,后黄某某让一个人接了电话,才知道在爱鑫公寓那。杨某甲给医院打了急救电话。 1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2日2时50分许,庞某某接到黄某某的电话说他在看守所门口出车祸了,其几个就开两车过去了,其先到了现场,到地方时交警和消防人员也到了,听见交警和消防人员从副驾驶上救出一个人,这时庞某某打电话说黄某某在东边料厂里。 12、证人孟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听黄某某说是程某某开车出的事故。 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听其儿子程某某说从孙六到民权是他开的车,回孙六谁开的车想不起来了。 14、证人朱某某、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其他消防人员到事故现场后,肇事车辆主副驾驶位边的车门都拉不开,主驾驶位上没有人,副驾驶位上半躺着一个人,被从副驾驶后面断面那里救了出来。 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告知鉴定结果笔录、黄某某驾驶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鄂AAC637号小型轿车驾驶座前安全气囊上的血痕检材、鄂AAC637号小型轿车驾驶座上的血痕检材、鄂AAC637号小型轿车左前车门内侧把手上的血痕检材、鄂AAC637号小型轿车副驾驶座前安全气囊上的血痕检材一份、鄂AAC637号小型轿车驾驶座前挡风玻璃左上角处提取的毛发,此五份检材所属个体为黄某某;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06mg/100ml。黄某某系醉洒、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16、黄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法医鉴定文书意见,证明黄某某头面部及左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程某某腰部、盆部及左下肚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严重开放性损伤而死亡;李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严重开放性损伤而死亡;孟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胸背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17、公证书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方的凉解,被害人程某某主动凉解黄某某的犯罪行为。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黄某某的年龄及住址。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三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不属逃逸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合其犯罪情节,应在三年以上量刑,但考虑事后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凉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从稳定大局出发,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怀钦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