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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含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55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含,女,汉族。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1月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牛塘派出所抓获,同日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于2013年11月9日被南阳市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55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含,女,汉族。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1月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牛塘派出所抓获,同日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于2013年11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12月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12月1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4)81号起诉书被告人韩含犯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6月15日依法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193号判决,被告人韩含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南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重新开庭进行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含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13年初,被告人韩含与张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预谋后,于2013年3月7日晚,张某、李某驾驶豫R0J512轿车,窜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浪莎洗浴中心,张某对该洗浴中心员工李琴谎称自己叫黄璞,做医药生意,愿意跟李琴谈朋友,骗取李琴的信任,2013年3月8日张某、李某将李琴骗上车将李琴的苹果4S抢走并扔掉,后将其劫持到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开始实施殴打威胁恐吓,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拉到穰东镇农业银行,李某将李琴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4500元,并将其金银首饰抢走,后在穰东镇路边拦车将其送回襄阳。二人返回南阳后,在长江路理工学院门前,张某、李某将抢劫来的黄金首饰交给韩含、刘晶(已判决),并将二人拉至中州路与梅溪路口,让二人下车销赃,所得赃款分肥。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鉴定,李琴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6193元;黄金耳饰价值850元;戒指价值1599元,手机价值848元。
2、2013年3月18日晚上,张某伙同李某驾驶红色豫R0J512轿车,窜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希腊神话KTV,对该KTV员工徐某某和杨某某以外出游玩为名骗至南召县南河店五朵山收费站附近进行抢劫,对二人实施胶带捆绑、殴打、威胁,将徐某某的一部三星9220手机、现金5000元和杨某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现金200元抢走。后张某又将杨某某带至车外,在公路边将其强奸。后张某电话约其女友韩含从南阳打出租车过来,让两名被害人坐上出租车回平顶山,后被害人用出租车司机的手机报警。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鉴定,徐某某被抢三星9220手机价值2700元;杨某某被抢苹果手机价值2688元。
3、2013年3月19日,张某、李某驾驶红色豫R0J512轿车窜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东方煌城KTV,张某骗该KTV员工宋某称自己叫黄璞,做医药生意,并约其第二天到九华山游玩。3月21上午11时许,二人将宋某骗至车上,将其劫持至河南省南召县五朵山高速出口附近,开始威胁恐吓宋某,将宋某身上的黄金首饰、三星I9220手机抢走,并用胶带将其双手缠住,逼迫宋某向朋友家人要求汇钱。3月22日上午9时许,宋某对其母亲称做生意急需用10000元钱,后其母亲向张某的邮政帐户打入10000元钱后,二人才将宋某放行。二人抢劫所得的黄金首饰,由张某交给韩含销赃。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鉴定,宋某被抢的钻石戒指价值2471元;金戒指价值1595元;手镯价值8096元;手机价值2520元。
综上,被告人韩含参与抢劫三起,总价值492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韩含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4、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2年11月26日晚上20时许,张某化名为张扬,以与南阳市区某医院医生张某谈朋友为名,雇佣出租车将被害人张某骗出,后拉至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一偏僻地段后下车,将张某带至一山坡上,用胶带缠住张某的双手,威胁恐吓张某,并将被害人按倒在地上实施强奸,后将被害人包内的农业银行卡、诺基亚5230手机、身份证抢走,并威胁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被害人遗弃在案发地点。张某自己坐出租车到河南省南召县城将被害人张某银行卡内现金取走二万元,后被害人将银行卡挂失,张某在无法取钱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银行卡、身份证交由其女友被告人韩含,让韩含冒用被害人的身份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含在明知信用卡已被挂失的情况下,冒充信用卡持有人到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农业银行,将该银行卡解除挂失,并将被害人银行卡上剩余的55700元取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韩含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4、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私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含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韩含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没有预谋参与抢劫,亦没有利用信用卡诈骗。只是受其男朋友张某的委托处分财物或帮忙用信用卡取钱,其没有分得财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含犯抢劫罪不成立,在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具体理由如下:韩含对于抢劫犯罪事前未参与预谋,亦不在案发现场,指控的前两起抢劫实际仅是销赃,第三起只是帮忙送人,事前不知情。作案时,韩含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含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刘晶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韩含与张某、李某、刘晶一起吃饭时,张某说找那些KTV的服务员敲诈钱财。
1、2013年初,被告人韩含与张某(已起诉)、李某(已起诉)预谋后,于2013年3月7日晚,张某、李某驾驶豫R0J512轿车,窜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浪莎洗浴中心,张某对该洗浴中心员工李琴谎称自己叫黄璞,做医药生意,愿意跟李琴谈朋友,骗取李琴的信任,2013年3月8日张某、李某将李琴骗上车将李琴的苹果4S抢走并扔掉,后将其劫持到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开始实施殴打威胁恐吓,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拉到穰东镇农业银行,李某将李琴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4500元,并将其金银首饰抢走,后在穰东镇路边拦车将其送回襄阳。二人返回南阳后,在长江路理工学院门前,张某、李某将抢劫来的黄金首饰交给韩含、刘晶(已起诉),并将二人拉至中州路与梅溪路口,让二人下车销赃,所得赃款分肥。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鉴定,李琴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6193元;黄金耳饰价值850元;戒指价值1599元,手机价值848元。
2、2013年3月18日晚上,张某伙同李某驾驶红色豫R0J512轿车,窜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希腊神话KTV,对该KTV员工徐某某和杨某某以外出游玩为名骗至南召县南河店五朵山收费站附近进行抢劫,对二人实施胶带捆绑、殴打、威胁,将徐某某的一部三星9220手机、现金5000元和杨某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现金200元抢走。后张某又将杨某某带至车外,在公路边将其强奸。后张某电话约其女友韩含从南阳打出租车过来,让两名被害人坐上出租车回平顶山,后被害人用出租车司机的手机报警。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鉴定,徐某某被抢三星9220手机价值2700元;杨某某被抢苹果手机价值2688元。
3、2013年3月19日,张某、李某驾驶红色豫R0J512轿车窜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东方煌城KTV,张某骗该KTV员工宋某称自己叫黄璞,做医药生意,并约其第二天到九华山游玩。3月21上午11时许,二人将宋某骗至车上,将其劫持至河南省南召县五朵山高速出口附近,开始威胁恐吓宋某,将宋某身上的黄金首饰、三星I9220手机抢走,并用胶带将其双手缠住,逼迫宋某向朋友家人要求汇钱。3月22日上午9时许,宋某对其母亲称做生意急需用10000元钱,后其母亲向张某的邮政帐户打入10000元钱后,二人才将宋某放行。二人抢劫所得的黄金首饰,由张某交给韩含销赃。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鉴定,宋某被抢的钻石戒指价值2471元;金戒指价值1595元;手镯价值8096元;手机价值2520元。
综上,被告人韩含参与抢劫三起,总价值4926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含的供述;被害人宋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2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化名张扬,以与南阳市区某医院医生张某谈朋友为名,雇佣出租车将被害人张某骗出,后拉至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一偏僻地段后下车,将张某带至一山坡上,用胶带缠住张某的双手,威胁恐吓张某,并将被害人按倒在地上实施强奸,后将被害人包内的农业银行卡、诺基亚5230手机、身份证抢走,并威胁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被害人遗弃在案发地点。张某自己坐出租车到河南省南召县城将被害人张某银行卡内现金取走二万元,后被害人将银行卡挂失,张某在无法取钱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银行卡、身份证交由其女友被告人韩含,让韩含冒用被害人的身份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含在明知信用卡已被挂失的情况下,冒充信用卡持有人到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农业银行,将该银行卡解除挂失,并将被害人银行卡上剩余的55700元取走。
另查明,被告人韩含生于1995年12月28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含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等人的供述、抓获经过、照片、公诉机关庭审移交证据、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含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在抢劫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主要帮助销赃,且未分得赃款,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抢劫罪,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诈骗数额与实际不符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含退赔被害人李琴1399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某7700元;退赔被害人杨飞行2888元;退赔被害人宋某24682元;退赔被害人张环香5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金盈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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