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征,男,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征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征及其辩护人梅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征通过闫某某与南阳市奕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认识,黄征谎称其能够为该公司客户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骗取左某某的信任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同时黄征在报纸及网络上发布广告,以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等66人共计现金141350元。 1、2014年6月16日,李某与其妻子刘青瑞及朋友白某、徐某某、贺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罗某8人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商谈购车业务,被告人黄征向李某等8人介绍其可以办理3至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1000元或580元不等的保证金即可。以此骗取李某等8人现金共计6740元。 2、2014年6月1日、6月2日,被告人黄征谎称能够给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只需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保证金,一个月内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左某某及其员工姚晨霞现金500元、1000元。 3、2014年7月份,赵兴坡在其朋友刘振的带领下,在南阳市电力花园小区内见到被告人黄征请求帮忙办理银行信用卡,黄征谎称其能够办理10万元至20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办出来后要收取信用额度30%的费用,以此骗取赵兴坡现金1000元。 4、2014年6月份,暴改新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征,黄征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出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片等手续,一个月即可办出。先后骗取暴改新现金4000元。 5、2014年6月份,方光东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征要求办理银行信用卡,黄征谎称其十五天即可办出光大银行5万至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以此骗取方光东现金1400元。 6、2014年7月份,王世高通过报纸广告找到被告人黄征要求代办银行信用卡,黄征谎称只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一个月即可办出广发银行额度为1万到2万元的信用卡,以此骗取王世高现金500元。 7、2014年6月份,王林涛在网上看到被告人黄征所留的信用卡办理电话,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等手续可以为王林涛办理光大银行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一个月即可办出。以此骗取王林涛现金1700元。 8、2014年5月份,林朋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征可以办理信用卡,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建设银行5万元额度信用卡,两周即可办出,以此骗取林朋汇款2400元。 9、2014年5月份,刘献州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征可以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北京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三十天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刘献州现金3740元。 10、2014年5月份,在奕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等手续可以为王文叶办理额度为40万至60万元的贷款。以此骗取王文叶现金9600元。 11、2014年5月份,刘书宪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黄征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手续,能够为其办理30万元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以此骗取刘书宪现金5000元。案发前,退还赃款2000元。 12、2014年8月初,马跃军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被告人黄征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马跃军现金1000元。 13、2014年8月初,岳振华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黄征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被告人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岳振华现金1000元。 14、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征以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为名先后骗取连海龙现金1000元,田二奇现金580元,庞彦现金580元,刘营营500元,张仁370元,赵凡现金400元,乔全忠现金370元,姬相侠现金2000元,周纯青现金600元。 15、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征以同样的手段,诈骗马国毫、李亚杰、王丽等32人共计95370元。 以上涉案款项共计141350元,均被被告人黄征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征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征通过闫某某与南阳市奕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认识,黄征谎称其能够为该公司客户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骗取左某某的信任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同时黄征在报纸及网络上发布广告,以办理银行信用卡及信用贷款业务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等66人共计现金141350元。 1、2014年6月16日,李某与其妻子刘青瑞及朋友白某、徐某某、贺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罗某8人到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商谈购车业务,被告人黄征向李某等8人介绍其可以办理3至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1000元或580元不等的保证金即可。以此骗取李某等8人现金共计6740元。 2、2014年6月1日、6月2日,被告人黄征谎称能够给奕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只需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结婚证或者单身证明,并交纳保证金,一个月内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左某某及其员工姚晨霞现金500元、1000元。 3、2014年7月份,赵兴坡在其朋友刘振的带领下,在南阳市电力花园小区内见到被告人黄征请求帮忙办理银行信用卡,黄征谎称其能够办理10万元至20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办出来后要收取信用额度30%的费用,以此骗取赵兴坡现金1000元。 4、2014年6月份,暴改新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征,黄征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出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片等手续,一个月即可办出。先后骗取暴改新现金4000元。 5、2014年6月份,方光东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黄征要求办理银行信用卡,黄征谎称其十五天即可办出光大银行5万至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以此骗取方光东现金1400元。 6、2014年7月份,王世高通过报纸广告找到被告人黄征要求代办银行信用卡,黄征谎称只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一个月即可办出广发银行额度为1万到2万元的信用卡,以此骗取王世高现金500元。 7、2014年6月份,王林涛在网上看到被告人黄征所留的信用卡办理电话,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等手续可以为王林涛办理光大银行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一个月即可办出。以此骗取王林涛现金1700元。 8、2014年5月份,林朋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征可以办理信用卡,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建设银行5万元额度信用卡,两周即可办出,以此骗取林朋汇款2400元。 9、2014年5月份,刘献州通过朋友王会龙得知被告人黄征可以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可以办理北京建设银行30万元贷款,三十天即可办出。以此骗取刘献州现金3740元。 10、2014年5月份,在奕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等手续可以为王文叶办理额度为40万至60万元的贷款。以此骗取王文叶现金9600元。 11、2014年5月份,刘书宪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黄征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手续,能够为其办理30万元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以此骗取刘书宪现金5000元。案发前,退还赃款2000元。 12、2014年8月初,马跃军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被告人黄征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马跃军现金1000元。 13、2014年8月初,岳振华通过朋友李新奎得知黄征能够办理贷款,便与黄征联系。被告人黄征谎称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两周内可以办理出30万元贷款。以此骗取岳振华现金1000元。 14、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征以能够办理银行信用卡为名先后骗取连海龙现金1000元,田二奇现金580元,庞彦现金580元,刘营营500元,张仁370元,赵凡现金400元,乔全忠现金370元,姬相侠现金2000元,周纯青现金600元。 15、2014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征以同样的手段,诈骗马国毫、李亚杰、王丽等32人共计95370元。 以上涉案款项共计141350元,均被被告人黄征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征的供述;2、被害人左某某、闫某某、李某、白某、徐某某、贺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罗某等的陈述。以上证据证明黄征犯罪事实,另有黄征到案说明等,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征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征的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学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