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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忽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67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67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忽某,男,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4)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康、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龚某某、忽某在宛城区官庄镇河南油田多次盗窃自行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23日1时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忽某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泰山区42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泽田牌折叠自行车偷走。两人将该自行车偷走后放在被告人忽某的家中后,又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医院小区18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郭容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凤凰牌折叠自行车并将该车偷走。之后两人用忽某的电动三轮车拉着该自行车行走至油田老红绿灯路口处时被巡逻警察抓获。经物价鉴定,该泽田牌自行车价值195元,该凤凰牌自行车价值365元。案发后,该两辆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2、2014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医院小区18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郭容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瑷鼠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将该自行车以50元的价格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某和。经物价鉴定,该瑷鼠牌自行车价值28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3、2014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医院小区13号楼1单元楼洞口,将王松坡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以4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285元。
4、2014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黄山区28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王晓东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凤凰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金平。经物价鉴定,该凤凰牌自行车价值323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5、2014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大庆小区26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任长春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中林。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40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6、2014年7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五一53号楼1单元楼洞口,将王丽民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7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304元。
7、2014年6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嵩山区14-1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闫好娟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日本左洽牌折叠变速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35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樊爱梅。经物价鉴定,该左洽牌自行车价值43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8、2014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油田大庆小区26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蔡东芝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斯波兹曼牌折叠变速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宏伟。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28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9、2014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嵩山区13-1号楼楼洞口,将石平丽停放在此的一辆蓝黑色飞鸽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3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岳巧云。经物价鉴定,该飞鸽牌自行车价值304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10、2014年6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五一区3号楼楼洞口,将王喜文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红旗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中林。经物价鉴定,该红旗牌自行车价值306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11、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0-1号楼1单元楼洞口,将王丽宏停放在此的一辆深紫色红旗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张金青。经物价鉴定,该红旗牌自行车价值266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12、2014年7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4-3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王洪立停放在此的一辆浅绿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12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323元。
13、2014年7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3-2号楼楼洞口,将程敏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李宁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7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李宁牌自行车价值323元。
14、2014年6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3-1号楼洞口,将牛美彬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斯波之星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献友。经物价鉴定,该斯波之星牌自行车价值209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综上,被告人龚某某涉案金额4613元,被告人忽某涉案金额185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闫某和等人的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某、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龚某某、忽某在宛城区官庄镇河南油田多次盗窃自行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23日1时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忽某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泰山区42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泽田牌折叠自行车偷走。两人将该自行车偷走后放在被告人忽某的家中后,又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医院小区18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郭容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凤凰牌折叠自行车并将该车偷走。之后两人用忽某的电动三轮车拉着该自行车行走至油田老红绿灯路口处时被巡逻警察抓获。经物价鉴定,该泽田牌自行车价值195元,该凤凰牌自行车价值365元。案发后,该两辆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2、2014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医院小区18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郭容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瑷鼠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将该自行车以50元的价格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某和。经物价鉴定,该瑷鼠牌自行车价值28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3、2014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医院小区13号楼1单元楼洞口,将王松坡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以4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285元。
4、2014年6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黄山区28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王晓东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凤凰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金平。经物价鉴定,该凤凰牌自行车价值323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5、2014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大庆小区26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任长春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两人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中林。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40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6、2014年7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五一53号楼1单元楼洞口,将王丽民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7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304元。
7、2014年6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嵩山区14-1号楼3单元楼洞口,将闫好娟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日本左洽牌折叠变速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35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樊爱梅。经物价鉴定,该左洽牌自行车价值43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8、2014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油田大庆小区26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蔡东芝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斯波兹曼牌折叠变速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宏伟。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285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9、2014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嵩山区13-1号楼楼洞口,将石平丽停放在此的一辆蓝黑色飞鸽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3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岳巧云。经物价鉴定,该飞鸽牌自行车价值304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10、2014年6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五一区3号楼楼洞口,将王喜文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红旗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中林。经物价鉴定,该红旗牌自行车价值306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11、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0-1号楼1单元楼洞口,将王丽宏停放在此的一辆深紫色红旗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张金青。经物价鉴定,该红旗牌自行车价值266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12、2014年7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4-3号楼2单元楼洞口,将王洪立停放在此的一辆浅绿色斯波兹曼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12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斯波兹曼牌自行车价值323元。
13、2014年7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3-2号楼楼洞口,将程敏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李宁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7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经物价鉴定,该李宁牌自行车价值323元。
14、2014年6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场小区13-1号楼洞口,将牛美彬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斯波之星牌折叠自行车偷走。当天下午以5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龙泉村闫寨村民闫献友。经物价鉴定,该斯波之星牌自行车价值209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追退失主。
综上,被告人龚某某涉案金额4613元,被告人忽某涉案金额18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忽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闫某和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忽某系认罪,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龚某某、忽某退赔被害人王松坡人民币285元,退赔被害人王丽民人民币304元,退赔被害人王洪立人民币323元,退赔被害人程敏人民币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李鹏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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