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4)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调动工作需要送礼为由,从被害人付某处骗走翡翠观音2块,后赠予姜某。经鉴定,该2块翡翠观音价值共计1233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事情起因是自己想买的,后来没有那么多钱,还不上了,自己不懂法,如果自己构成犯罪,则自己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开始是购买,本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后来因还不上欠款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与一般蓄意诈骗犯罪有区别,现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钱财,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商丘的姜某,交往中姜某多次送给袁某某化妆品、皮包等物品。袁某某获知姜某喜欢玉石后欲送其,遂通过邻居找到卖玉的被害人付某,谎称调动工作需送礼从付某处骗走两块玉石吊坠送给了姜某。事后袁某某在被害人多次追要时仍拒不归还物品或偿还货款。经鉴定,该2块翡翠观音价值共计1233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付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姜某、郝某等人的证言。 以上证据证明袁某某犯罪事实,另有袁某某到案说明、亲属退赔被害人财物的收条等,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袁某某认罪,其亲属已退赔所诈骗的财物,对袁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学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