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金爱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金爱,女,1959年10月8日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4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金爱,女,1959年10月8日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4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一吕,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金爱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金爱及其辩护人赵一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韩金爱在本市航空港区张庄乡附近,以17000元的价格从一无名男子处买来一名孕妇,该孕妇赵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被告人韩金爱收买该孕妇后,来到本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村,经与李某某协商,将被害人赵某某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2014年1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李某某家中产下一名女婴。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家属报案后,于2014年2月17日将被告人韩金爱抓获,现赵某某及其女婴已被成功解救返回家中。被告人韩金爱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新生儿预防接种信息登记表、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解救经过、情况说明、相关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人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丁某某、范某某、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金爱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被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拐卖妇女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金爱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金爱拐卖妇女一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韩金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金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 燕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
人民陪审员  贾有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新红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郭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