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 法定代表人郑淑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炫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威,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于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亿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新材料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炫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炫诚公司)、河南亿盛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光伏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亿盛新材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万军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邢晓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