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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侯书梅、王春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守伟,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金年华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守伟,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书梅。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春欣。
上诉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侯书梅、第三人王春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3)湛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马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高守伟、宁书鑫,被上诉人侯书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李春雷,第三人王春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上午8时许,王春欣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小学附近时,将正在街道打扫卫生的侯书梅右手撞伤。侯书梅先后到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诊治。2011年10日17日市第四人民医院对侯书梅的损伤诊断为,侯书梅右手腕腕管综合症。2011年11月5日,侯书梅与王春欣签订一份终结协议。协议约定,王春欣一次性付给侯书梅28000元作为手术费用,不足部分由侯书梅自理,侯书梅接款后,保证即日起与王春欣再无任何纠纷。侯书梅受伤后其医疗费在马庄村委会予以报销。2012年侯书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对马庄村委会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认为侯书梅与王春欣就其受伤害一事已与王春欣达成终结协议,据此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湛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侯书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侯书梅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侯书梅撤回起诉和上诉。后侯书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王春欣签订的赔偿协议。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叶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侯书梅与王春欣签订的赔偿协议。王春欣对此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平民三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书梅再次对马庄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马庄村委会赔偿其误工费,从受伤至伤残按7个月,按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03元/年计算,计19951.75元;伤残赔偿金按2012年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计算,计163540.9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鉴定费、检查费720元。以上除去王春欣已支付的28000元,下余为176212.7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侯书梅系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民委员会村民,受雇于马庄村委会从事打扫街道卫生工作,月工资500元。侯书梅伤情经本院于2012年7月5日委托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该所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评定意见,结论为:侯书梅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2013年12月10日本院在庭审中马庄村委会对侯书梅致残后果是否是其本人因延误治疗导致提出质疑,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2014年1月13日本院委托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3月28日该所作出平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64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外伤是被鉴定人侯书梅右手伤残的基础。2、是否存在伤后没有及时治疗及没有及时治疗的原因,现有资料难以判定。
原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侯书梅受雇于被告马庄村委会,从事打扫街道卫生工作。2011年8月8日侯书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王春欣的侵害致其右手受伤,对此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被告马庄村委会对原告侯书梅受伤后是否因不及时治疗造成伤残的后果产生疑问,并要求对此进行相关评定。经本院委托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肯定了外伤是侯书梅右手伤残的基础,但是是否存在外伤后没有及时治疗,没有及时治疗与伤残的原因,无法判定。据此本院认为被告马庄村委的质疑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侯书梅在工作中受伤,并造成七级伤残的后果,现侯书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民事法律关系对被告马庄村委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保护。本院根据原告侯书梅的诉讼请求及其受伤害程度等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以下损失赔偿数额:1、误工费,从受伤至评残按七个月计算,因侯书梅月工资低于平顶山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故应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月1240元,1240元/月×7月=8680元。2、伤残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442.62元/年×20年×0.4=163541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18000元。4、伤残评定费720元。以上共计190941元。除去王春欣已支付的28000元,下余162941元,由被告马庄村委向原告侯春梅赔偿;被告马庄村委赔偿后可向第三人王春欣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书梅各项损失162941元。
原审宣判后,马庄村委会不服,上诉称:1.侯书梅的残疾是其未予手术治疗造成的,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2.第三人王春欣没有参与侯书梅七级伤残鉴定的作出过程,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3.因侯书梅的损害由第三人王春欣造成,且侯书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4.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的一审判决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此时间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间之后,违反了基本的审理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侯书梅的诉讼请求。
侯书梅答辩称:1.侯书梅到医院诊断后,医嘱要求侯书梅在家休息,适当锻炼右手,侯书梅是严格按照医嘱进行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上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侯书梅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七级伤残鉴定意见是一审法院委托,程序合法,第三人和上诉人也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故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3.上诉人认可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一审按照双方雇佣关系判决,适用法律正确。4.虽然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一审判决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但这只是笔误,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王春欣辩称:1.2011年8月8日发生的王春欣驾驶三轮摩托车将侯书梅右手撞伤的事故与侯书梅的伤残鉴定结果之间没有关系,该事故的发生距鉴定结果的作出相隔时间较长。2.依据侯书梅事故时的伤情判断,王春欣已支付的28000元足够其治疗。如果因没有及时治疗造成伤残的,王春欣不承担赔偿责任。3.王春欣没有参与关于侯春梅的伤残鉴定,不认可鉴定结果。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虽然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的一审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但是,一审文书向上诉人送达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相一致。
本院认为: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侯书梅受雇于马庄村委会,从事打扫街道卫生工作。2011年8月8日侯书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王春欣的侵害致其右手受伤,对此事实双方无异议。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平正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64号鉴定意见书,肯定了外伤是侯书梅右手伤残的基础,但是无法判定是否存在外伤后未及时治疗的情况,也无法判定没有及时治疗与伤残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且,马庄村委并不能提供侯书梅受伤后不及时治疗导致伤残后果的其他证据,因此,本院认为马庄村委会应对侯书梅在工作中受伤,并造成七级伤残的后果承担责任。2.平正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是在(2012)湛民初字第262号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由湛河法院依法委托。虽然第三人王春欣并没有参与该鉴定程序,但该鉴定是对侯书梅是否构成伤残这一客观事实的鉴定,王春欣是否参与并不影响对侯书梅伤情的认定。3.虽然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的一审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晚于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间,但是,一审文书向上诉人送达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本院认为此处应为笔误,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因此,马庄村委会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马庄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9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继扬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张姗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锦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