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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甲与赵某、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卫秀贞,女。 委托代理人郭晓,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卫秀贞,女。
委托代理人郭晓,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齐某甲与赵某、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退回上诉人齐某甲。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万军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邢晓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