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卫秀贞,女。 委托代理人郭晓,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齐某甲与赵某、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退回上诉人齐某甲。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万军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邢晓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