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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赵村中心卫生院与杨建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赵村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耿全州,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安,男,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赵村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耿全州,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安,男,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中,男,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路自立,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山县赵村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杨建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鲁山县赵村中心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