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4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鲁,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伟平 审 判 员 徐发营 代理审判员 李小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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