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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书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欣,该公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书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东风置业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东风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国锋,被申请人鸿兴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东风置业公司申请称:平仲裁字(2014)第026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1、东风宝丰分公司美林湾小区1号楼决算清单系鸿兴建筑公司伪造。该决算单上签字的芦琛意、张传志仅仅是东风置业公司的雇员并非项目主管,而且东风置业公司也从未授权该二人与鸿兴建筑公司进行决算,经东风置业公司与该二人联系,该二人对其代表公司在决算单上签字一事不予认可。因此工程决算清单系鸿兴建筑公司伪造的。2、鸿兴建筑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郑州市二七区地税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招投标公司出具的鸿兴建筑公司中标文件等是伪造的。仲裁审理期间已经查明,鸿兴建筑公司早在上述证据形成之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企业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鸿兴建筑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15日内应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鸿兴建筑公司不可能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继续得到公司注册地税务部门的认可并给其继续开具相关证明。综合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对平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审查核实后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或者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被上诉人鸿兴建筑公司答辩称:本案东风置业公司所指的决算单、申请表、外经证、中标文件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的情况。东风置业公司主张的决算内容不属实及证据来源存在瑕疵的理由,不能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应当依法驳回东风置业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1、本案争议在仲裁审理期间,东风置业公司与鸿兴建筑公司均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内容相同的“美林湾小区1#楼决算单”,该决算单上东风置业公司处有张传志与芦琛意签名,鸿兴建筑公司处有王珍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东风置业公司、鸿兴建筑公司在仲裁庭审质证中对上述“美林湾小区1#楼决算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2、仲裁委于2014年11月26日分别对芦琛意、张传志进行了询问,芦琛意称其系该项目总工兼副总,张传志称其系该项目经理及结算组组长。该二人均认可“美林湾小区1#楼决算单”后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本案庭审中,东风置业公司认可芦琛意、张传志原系其公司员工,对上述两份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结算书记载的内容属实。

3、2014年10月8日仲裁委第三次开庭笔录中记载:东风置业公司对鸿兴建筑公司提交的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表、郑州市二七区地税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招投标公司出具的鸿兴建筑公司中标文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案庭审中,东风置业公司认为鸿兴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因此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鸿兴建筑公司认可自2012年12月9日之后,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处于被吊销状态,未进入清算程序。

4、平顶山仲裁委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平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裁决:一、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给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402700元及利息(从2014年元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东风置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平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

以上事实,有仲裁期间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平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及双方在仲裁期间提供的“美林湾小区1#楼决算单”,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东风置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对于东风置业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1、决算单是否系伪造的问题。仲裁裁决审理期间,东风置业公司对“美林湾小区1#楼决算单”上芦琛意、张传志签名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而且芦琛意、张传志亦认可决算单上其二人的签名是真实性的。现东风置业公司主张该二人的签名系伪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由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东风置业公司主张芦琛意、张传志签名系伪造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文件是否系伪造的问题。鸿兴建筑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工商部门给予企业法人的一种行政处罚,而鸿兴建筑公司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文件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且在仲裁审理期间东风置业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现东风置业公司以鸿兴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为由推定鸿兴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系伪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该理由亦不予采信。综合以上两点,东风置业公司以仲裁庭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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