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三中央储备粮三门峡直属库与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刚营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中央储备粮三门峡直属库。 住所地:三门峡西神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该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贵荣,该库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中央储备粮三门峡直属库。

住所地:三门峡西神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该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贵荣,该库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缺席)。

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刚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刚营,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缺席)。

原告中央储备粮三门峡直属库与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刚营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央储备粮三门峡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石贵荣、翟建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企业法人被告张刚营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到2009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小麦,在2012年2月7日,双方经清算,被告欠原告小麦款1533674元,当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在2012年4月20日前偿还500000元,5月20日前偿还500000元,6月20日前偿还400000元,余款及利息双方核对后结清。协议同时还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3月7日,被告张刚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与还款协议书约定一致,并愿以其在渑池县陈村铝土矿的矿产品抵账。之后,被告仅偿还原告100000元,余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偿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33674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2年3月7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刚营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粮食经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1、原告(甲方)出资200万元作为经营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计入经营成本;2、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负责组织具体贸易活动,其费用计入经营成本;3、原告(甲方)对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视经营情况随时可以收回本息及利润分成;4、经营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的原则,经营利润共享(各占50﹪),风险共担(各占50﹪)。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款交付给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即组织小麦,开始经营活动。2012年2月7日,原、被告合作经营结束,双方对其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了结算,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小麦款1533674元,同日原告和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载明:“第一条、原告(甲方)与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着友好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货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分四期还请)。1、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保证于2012年4月20日前还款500000元;2、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保证于2012年5月20日前还款500000元;3、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保证于2012年6月20日前还款400000元;4、余额及利息双方核对后立即还请。第二条、如到期不能归还,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愿以现在渑池县陈村铝土矿的矿产品抵账。第三条、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按期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违约金额的万分之二累计向原告(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或足额支付,原告(甲方)有权立即要求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原告(甲方)支付。第四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诉讼的,由原告(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所有费用由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承担。第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012年3月7日,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刚营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其还款时间与2012年2月7日《还款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2012年4月24日,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归还欠款100000元,余款1433647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二被告一直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系2005年9月27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农产品、销售,现企业执照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小麦生意,双方就入股及盈亏分配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在合伙结束后,双方对其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算,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小麦款1533674元,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书》和《还款计划》,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2012年4月24日,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归还欠款100000元,尚欠原告小麦款1433647元,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从2012年3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刚营与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张刚营系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务行为,并非被告张刚营个人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刚营共同归还该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央储备粮三门峡直属库欠款1433647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2年3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央储备粮三门峡直属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0元,由被告三门峡麦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丙林

审 判 员  赵占虎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贠帅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