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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春、颜会霞与丁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春,又名韩二春,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会霞,女。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向武,男。 委托代理人张明向,女,系丁向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春,又名韩二春,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会霞,女。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向武,男。
委托代理人张明向,女,系丁向武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小春、颜会霞因与被上诉人丁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颜会霞及韩小春、颜会霞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国,被上诉人丁向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向、王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丁向武与韩小春系(干亲戚)朋友关系,韩小春陆续向丁向武借取现金,至2014年1月1日韩小春给丁向武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丁向武现金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借款人韩小春,2014年元月1日”。韩小春承认该借条属实,系自己的亲笔签名,但辩称借款是用于双方共同赌博所借。2014年3月31日丁向武起诉要求韩小春、颜会霞还款。诉讼中,丁向武并于2014年6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韩小春、颜会霞位于汝州市八团绿洲苑15号楼X单元X楼东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640-1号民事裁定,对韩小春、颜会霞的以上房产予以查封。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应受到法律保护。韩小春陆续向丁向武借款共计230000元,韩小春出具借据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韩小春向丁向武借款2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韩小春向丁向武借款是在韩小春、颜会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丁向武要求韩小春、颜会霞夫妇共同偿还借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韩小春、颜会霞辩称的是合伙赌博所产生债务的意见,由于韩小春、颜会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辩称意见成立,故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被告韩小春、颜会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向武借款230000元。一审案件诉讼费用4750元,由韩小春、颜会霞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韩小春、颜会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韩小春半生来从未参与过任何商业活动,更没有做过任何生意,绝没有因经商资金紧张向丁向武或他人借过任何钱。丁向武近年来专门在赌场放高利贷,韩小春喜欢赌博,但苦于没钱,两人一拍即合。于是二人便协商合伙参与赌博,丁向武向韩小春提供赌资,每天韩小春再向丁向武发工资500元。如果输了,9500元顶10000元。如果赢了,两人还有分头钱。在多次提供赌资进行赌博的情况下,韩小春累计欠丁向武赌资23万元。原审偏听偏信,不顾韩小春、颜会霞提供的三个证人证言,作出错误判决。颜会霞虽为韩小春之妻,但颜会霞与丁向武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韩小春向丁向武出具的借条上也没有颜会霞的签字,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颜会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错误地做出(2014)汝民初字第640-1号民事裁定,错误地将颜会霞单独所有的位于汝州市八团绿洲苑15号楼X单元X楼东户商品房一套查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套房屋颜会霞已于2014年2月卖给了案外人牛鹏飞,双方已在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且颜会霞与牛鹏飞已于2014年6月3日分别向汝州市地税局缴纳了36971.42元的个人所得税和6756.68元的契税等,颜会霞与牛鹏飞已向原审法院提出复议和异议申请,实属对案外人权利的侵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丁向武辩称,韩小春、颜会霞所述不属实。丁向武借给韩小春钱的时候,韩小春就说是用于经商,至于资金的用途,丁向武是无法控制的,韩小春所称与丁向武一起出入赌场,也不属实。法院也可以调查整个小区,丁向武就一个爱好,就是爱喝酒。这笔款项,当时在韩小春的孩子上学用了一部分,还有颜会霞买车借的钱,这些均用于共同生活。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韩小春、颜会霞称一审证人的陈述是赌债虚假,三个证人只是说在赌场见过,但不能证明这笔债务是赌债,现在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韩小春、颜会霞是为了赖账、不还款。当时,颜会霞是丁向武女儿的干妈,因此,没有让颜会霞签名,房子至今没有过户,查封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韩小春陆续向丁向武借款共计230000元,韩小春出具借据一份,且韩小春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韩小春向丁向武借款2300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韩小春、颜会霞在原审申请出庭的证人张小磊称,张小磊与韩小春及丁向武都是在赌场里认识的,但不知道丁向武的名字,只是脸熟。在2012年左右和2013年8月张小磊在赌场见过韩小春和丁向武一块,韩小春是丁向武的老板,丁向武给韩小春提供资金,韩小春具体和丁向武是什么关系及丁向武向韩小春提供多少资金,张小磊称不太清楚。该证言称韩小春是丁向武的老板,与事实不符,且张小磊也不能证明丁向武提供了多少资金。韩小春、颜会霞申请出庭的证人付军停(颜会霞的姐夫)称,2012年韩小春在付军停房子内赌博,见过一个说是韩小春亲家的人,今天见了就是丁向武,只是听说丁向武给韩小春提供的有钱,多少也不清楚。付军停作为颜会霞的姐夫,与韩小春、颜会霞存在利害关系,且付军停称只是听说丁向武给韩小春提供的有钱。韩小春、颜会霞申请出庭的证人闵海宾称,2012年麦收时在赌场里见过叫“老鳖”的,闵海宾只知道丁向武是放钱的,没有亲眼见过他们是如何放款的,别的也不知道。闵海宾因没有亲眼见过丁向武向韩小春借款,其证言不足以能证明韩小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在二审中,韩小春、颜会霞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晓东(韩小春的司机)称,韩小春是在纸坊农村赌场开场子的,丁向武在赌场是放冲的。韩小春、颜会霞申请出庭的证人姚志京称,姚志京总在纸坊那片玩,认韩小春,有一个叫“老鳖”的,总在那里玩,“老鳖”大名叫啥,姚志京也不知道。李晓东作为韩小春的司机,与韩小春有利害关系,李晓东称丁向武是在赌场放冲的,姚志京称有一个叫“老鳖”的,总在那里玩。姚志京的证言不能证明韩小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同时,韩小春、颜会霞也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故韩小春、颜会霞上诉称所韩小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014年12月16日,颜会霞申请对汝州市纸坊镇张楼村、付楼村等相关人员调查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韩小春、颜会霞对原审法院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640-1号民事裁定的异议,属于申请复议的事项。故上诉人韩小春、颜会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韩小春、颜会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李新保
审判员  尚少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卫 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