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70岁。2011年3月11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原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1年3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4年12月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4年12月16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母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6日,在延津县城关镇西街菜市场内,被告人吕某某发放一本法轮功书籍《天赐洪福》,将该书放置于菜市场南头一辆电动三轮车车斗内。2014年11月12日8时40分许,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大量法轮功书籍、光盘、明慧周刊等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光盘、宣传页、法轮功护身符等物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6日,在延津县城关镇西街菜市场内,被告人吕某某发放一本法轮功书籍《天赐洪福》,将该书放置于菜市场南头一辆电动三轮车车斗内。2014年11月12日8时40分许,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大量法轮功书籍、光盘、明慧周刊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等书证;光盘、宣传页、法轮功护身符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公然在大街上再次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邵明月 人民陪审员 黄盼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