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56岁。因涉嫌诈骗罪,经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1月2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2月23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延津县胙城乡杨庄村有人要去北京上访的事实,以其可以让上访人不去上访,但需要经费为由,骗取胙城乡人民政府现金3000元。 2、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延津县胙城乡杨庄村有人要去北京上访的事实,以其可以让上访人不去上访,但需要经费为由,骗取胙城乡人民政府现金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延津县胙城乡人民政府。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延津县胙城乡杨庄村有人要去北京上访的事实,以其可以让上访人不去上访,但需要经费为由,骗取胙城乡人民政府现金3000元。 2、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延津县胙城乡杨庄村有人要去北京上访的事实,以其可以让上访人不去上访,但需要经费为由,骗取胙城乡人民政府现金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延津县胙城乡人民政府。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保证书、乡政府收到退赃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邵明月 人民陪审员 马新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