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袁纪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7月3日早上,被告人袁某窜至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北耿某正在建的民房处,盗走一对脚手架,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脚手架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耿某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7月4日上午,袁某窜至西平县专探街蒋立法家门口,将蒋立法女儿蒋某停在门口电动三轮车上的红色女式包偷走,内有一部朵唯手机、一百余元现金和几张证件,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手机价值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蒋某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7月4日,袁某窜至西平县专探乡赵高庄村委,翻墙进入赵某家中,撬开堂屋门,进入东边卧室,盗走一部黑色杂牌手机和一瓶红色香水,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手机价值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赵某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7月4日,袁某窜至西平县杨庄乡西出公路路南的粉条厂,翻院墙进入粉条厂,进入房间偷走两条新皮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皮带价值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4年4月29日,袁某窜至西平县焦庄乡朱坑村委,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掰开防盗窗进入屋子,在西边卧室柜子的抽屉里偷走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套皇冠饰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2562元、银饰品价值456元、皇冠饰品价值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四点多,袁某窜至107国道西平遂平交界处路东的一农家院,翻墙进入农家院,盗走一台白色柜式的水空调,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水空调价值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王春燕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袁某在驻马店雪松路西段碧海云天娱乐场所干活时,将活动板房里的一个新的白色空调内挂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空调内挂价值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贺某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袁某窜至西平县二郎乡万庄,翻墙进入受害人陈某甲家中,在东边卧室盗走一部黑色数码相机、两个玉佩,(一个是佛,一个是一个圆圈形状。)、一对心形的黄金耳钉和两幅银手镯、一条手链,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数码相机价值200元,黄金耳钉价值4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3年十月份的一天,袁某窜至107国道骏马加油站附近路东李根全的收粮点,盗走安在墙上的三个高清摄像头,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共价值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李根全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4年五月份的一天,袁某窜至漯河市郾城县商桥镇大闫村,进入被害人邢某甲家堂屋,盗走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联想手机,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联想手机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邢某甲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3年1月22日凌晨,袁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柏城道与解放路交叉口往南几十米路东的路通电脑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约现金三百元,和十几条香烟,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香烟共价值16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供述,被害人张占领陈述,价格评估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袁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2、抓获经过:证实袁某的抓获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及第六起犯罪中的被盗现金三千元及金耳钉。经查,上述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且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人损失9888元(其中已经退赔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代理审判员  郭立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光耀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