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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奇恒、王帆要求宣告毕延巧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王奇恒,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王帆,女,2009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永秀(王奇恒、王帆的爷爷),男,194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王奇恒,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王帆,女,2009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永秀(王奇恒、王帆的爷爷),男,194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王奇恒、王帆要求宣告毕延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奇恒、王帆诉称,申请人王奇恒、王帆的父亲王界于2014年1月27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毕延巧自2012年3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毕延巧为失踪人。
经查,毕延巧,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王奇恒、王帆之母。因申请人王奇恒、王帆之父王界患病,申请人王奇恒、王帆之母毕延巧于2012年3月6日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王界已于2014年1月27日病故,申请人王奇恒、王帆现跟随其爷爷王永秀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毕延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毕延巧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毕延巧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发出公告法定期间已满,毕延巧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毕延巧为失踪人。
审判员  李全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