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90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X,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侯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长达1年多。泌阳县卫生局曾对被告人侯XX开设的诊所分别在2013年11月、2014年6月行政处罚2次,但经营者侯XX仍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病人治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长达一年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侯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