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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8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8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6日18时20分,被告人冯某某持失效证件驾驶豫QLF725两轮摩托车沿花园路西段北边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青菜园土灶台东路段时,撞至路上路北徐恒加油站施工时设立的防护绳后摔伤,公安局认定当事人冯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冯某某当日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0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吕某某、袁某某、徐某某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出所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接受财产刑,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应当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