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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一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3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由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3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酒后到泌阳县马某技校找马某玩,当时马某正在一楼接待室沙发上睡觉,贾某某与马某的妻子郭某某对话后离开,后贾某某在泌阳县城转悠后到马某技校拿衣服,在拿衣服时将挨着放的马某的皮衣和马甲碰掉。后贾某某看到马某马甲口袋里面装有现金,贾某某遂将马某马甲上边的两个口袋里的四千多元现金盗走离开。贾某某将该盗窃来的现金用于买烟、坐车、吃饭等,还用于还账二、三千元。后将剩下的八百七十元现金退还给马某,并写下欠马某三千二百元现金的欠条一份。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退还给被害人马某3000元,马某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贾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郭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说明,现场方位图,欠条,证明,到案经过,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4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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