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徐海龙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海龙,男。因涉嫌受贿2014年5月2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海龙,男。因涉嫌受贿2014年5月2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龙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海龙在担任唐河县祁仪乡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曲某甲、葛某某、贾某、杨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李某、王某丙、房某某、李某甲、许某某、张某、马某某、孙某、赵某、曲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所送现金共计72000元,并为以上人员谋取利益。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徐海龙的任职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海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徐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他人现金72000元无异议,但辩解收祁仪乡某小学校长谢某5000元及该校后勤主任王某乙6000元用于垫付该校卫生费及资料费了。收祁仪乡某小学校长孙某3000元、某小学校长王某丙5000元均用于为完成请托事项请客送礼了。自己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系自首。
辩护人辩称,徐海龙到案后主动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海龙利用自己担任唐河县祁仪乡中心学校校长,负责辖区内学校负责人的任免、教师调配、推荐教师晋级职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曲某甲、葛某某、贾某、齐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二十余人现金7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唐河县祁仪乡曲某甲为当上某小学校长,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6000元;
2、2012年9月,唐河县祁仪乡葛某某为晋升中学一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3、2011年7月,唐河县祁仪乡贾某为调入中心学校工作,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4、2013年9月,唐河县祁仪乡杨某某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
5、2013年8月,唐河县祁仪乡某校长齐某某、会计刘某某为给本校争取分配教师名额,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
6、2013年7、8月份,唐河县祁仪乡王某甲为让徐海龙帮助自己调入本乡一初中工作,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元。
7、2013年8月,唐河县祁仪乡某小学校长谢某、后勤主任王某乙为让徐海龙同意该校招收一至三年级学生,送给徐海龙现金5000元。2013年10月,王某乙本人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6000元。
8、2013年9月,唐河县祁仪乡李某为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元。
9、2012年10月,唐河县祁仪乡王某丙为让徐海龙帮助自己调动工作,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3年12月,王某丙为让徐海龙帮助某小学申请薄弱学校资金,送给徐海龙现金5000元。
10、2011年9月,唐河县祁仪乡房某某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11、2010年9月,唐河县祁仪乡李某甲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元。
12、2011年7、8月份,唐河县祁仪乡许某某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13、2013年9月,唐河县祁仪乡张某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14、2013年8月,唐河县祁仪乡马某某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15、2012年7月,唐河县祁仪乡孙某为当上祁仪乡某小学校长,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2012年12月份,孙某为让徐海龙帮助某小学申请对口援助学校的援助资金,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
16、2012年8月份,唐河县祁仪乡赵某为让当上祁仪乡某小学校长,在徐海龙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
17、2012年7月份,唐河县祁仪乡曲某乙为让徐海龙帮助自己妻子文某调入祁仪乡中心幼儿园工作,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18、2012年7月,唐河县祁仪乡李某乙的丈夫杨某某为让徐海龙帮助将李某乙调入祁仪乡高级小学工作,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元。
19、2014年4月,唐河县祁仪乡李某丙为让徐海龙帮助自己妻子白某某申报民师补贴,在徐海龙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2013年5月7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徐海龙受贿问题及线索,经调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了祁仪乡齐某某为让徐海龙给本校分配教师,送给其现金3000元的事实后,将徐海龙通知到案。徐海龙如实供述了以上受贿事实。
2014年6月26日,徐海龙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所获赃款7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曲某甲、葛某某、贾某、杨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李某、王某丙、房某某、李某甲、许某某、张某、马某某、孙某、赵某、曲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分别证实了自己送给徐海龙现金的数额及时间、地点、请托事项,与徐海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以及徐海龙的任职证明、退赃票据、群众举报材料,徐海龙涉嫌受贿案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收祁仪乡某校长谢某5000元及该校后勤主任王某乙6000元用于垫付该校卫生费及资料费了,收祁仪乡某小学校长孙某3000元、某小学校长王某丙5000元均用于为完成请托事项请客送礼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且其受贿行为已完成,受贿钱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的成立,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徐海龙辩称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经查明,2013年5月7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徐海龙受贿问题及相关线索,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掌握了祁仪乡某校长齐某某为让徐海龙给本校分配教师,送给其现金3000元的事实后,将徐海龙通知到案,经法律政策教育,徐海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受贿事实。故徐海龙系在办案机关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徐海龙如实坦白自己的其他受贿事实,并退出所获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海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二、追缴徐海龙违法所得72000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亚勤
审判员  李全体
审判员  惠钦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