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64号 原告杨景云,女,回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严光,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薛红福,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云与被告薛红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云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景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景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杨景云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