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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生与张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07号 原告朱海生,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张新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生与被告张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生自愿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07号

原告朱海生,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张新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生与被告张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海生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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