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陈军,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陈军与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军诉称:2013年10月8日,原告将中原区某小区4号楼1单元1804室交由被告进行装修改造,约定施工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但该公司施工进度长期停滞不前,直至2014年4月28日才完工交房。期间多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联系被告修复无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968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经过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