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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与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陈军,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陈军与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陈军,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陈军与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军诉称:2013年10月8日,原告将中原区某小区4号楼1单元1804室交由被告进行装修改造,约定施工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但该公司施工进度长期停滞不前,直至2014年4月28日才完工交房。期间多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联系被告修复无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968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郑州大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经过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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