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卿。 委托代理人:韩朝晖,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志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许鸿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鸿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