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刘桂云,女,195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南顿镇,现居住千佛阁办事处。系死者任朝彬之妻。 原告任华锋,男,198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任朝彬之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恩泽、张新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杰,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职工新村。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箭皇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阳,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白云工业区云二路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云、任华锋与被告田杰、浙江省永康市箭皇磨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云、任华锋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云、任华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云、任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新民 审判员 凡宇铭 审判员 赵小珂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会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