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43号 原告孙向岭,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系原告孙亚宇之父。 原告孙亚宇,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被告王萍,女,汉族,199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被告孙凤英,女汉族,1959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系被告王萍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岭、孙亚宇诉被告王萍、孙凤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已将彩礼款及黄金项链、白金钻戒、手机退还二原告,现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向岭、孙亚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凌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