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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向岭、孙亚宇诉被告王萍、孙凤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43号 原告孙向岭,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系原告孙亚宇之父。 原告孙亚宇,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被告王萍,女,汉族,199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被告孙凤英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43号
原告孙向岭,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系原告孙亚宇之父。
原告孙亚宇,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被告王萍,女,汉族,199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被告孙凤英,女汉族,1959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系被告王萍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岭、孙亚宇诉被告王萍、孙凤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已将彩礼款及黄金项链、白金钻戒、手机退还二原告,现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向岭、孙亚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凌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