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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秀芝、范治梅、王如颜、王俊华、王俊保诉被告刘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359号 原告孙秀芝,女,汉族,193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原告范治梅,女,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原告王如颜,女,汉族,1987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原告王俊华,女,汉族,1987年生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359号
原告孙秀芝,女,汉族,193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原告范治梅,女,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原告王如颜,女,汉族,1987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原告王俊华,女,汉族,1987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原告王俊保,男,汉族,1990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礼,男,汉族,1951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芝、范治梅、王如颜、王俊华、王俊保诉被告刘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欲通过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欲通过调解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 冰
审 判 员  田艳伟
人民陪审员  任清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凌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