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471号 原告蔡华伟,男,197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兰,女,1975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伟与被告王玉兰同居抚养权、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伟以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为由,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华伟负担。 审判员 任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凌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