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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双喜诉被告乔建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49号 原告朱双喜,男,汉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建廷,男,汉族,1969年生,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原告朱双喜诉被告乔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49号
原告朱双喜,男,汉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建廷,男,汉族,1969年生,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原告朱双喜诉被告乔建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和被告乔建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双喜诉称: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5月给被告承包的建筑工程干木工。竣工后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欠原告工程款47195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工程款47195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乔建廷辩称:工程是原告干坏的,别人欠着我的工程款,我没有钱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双喜给被告乔建廷干木工活支壳子板,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钱47195元,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此款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4719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乔建廷所欠原告朱双喜工钱47195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工钱47195元。被告乔建廷辩称工程是原告干坏的,别人欠着我的工程款,我没钱给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此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建廷偿还原告朱双喜47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乔建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家立
审 判 员 邝晓光
审 判 员 李太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艳玲
责任编辑:海舟